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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服务得分低过路费将下调
2015-11-25 
        

        

        四川首部高速路管理法规下月实施

        天府早报记者康祎庭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下称《条例》)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全体大会上表决通过,将于2015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昨日,天府早报记者从《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作为四川省首部高速公路管理地方法规,《条例》首次提出了高速公路动态费率调整机制,并对“天价拖车”、“私家车占用应急车道”等乱象做出明确规定。

        硬处罚

        违规放行超载货车对高速经营者每辆处2000元罚款

        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除了在《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计重检测设施,对货运车辆进行计重检测,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外,还规定了高速公路经营者违法放行超限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法律责任。对高速公路经营者在入口放行违法超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放行车辆通行费,并按放行车辆数每辆处2000元罚款。

        打通生命通道

        私家车占应急车道只有三种情形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新出台的《条例》,“除执行抢险救援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援车、救护车以及从事高速公路管理、养护活动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在非紧急情况下占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12月1日起,随着《条例》的正式实施,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形下,私家车才可以临时占用应急车道:一是车辆发生事故或者故障,无法继续行驶的;二是驾驶人突发疾病的;三是突发危及行车安全的其他情形的。需要注意的是“突发”和“危及行车安全”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针对部分网友提出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轻微事故,是否需要保护现场或者拍照“的问题,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也作出解答:在高速公路上发生轻微事故不需要保护现场,也不需要拍照固定证据。

        治“天价拖车”

        高速清障救援单位不得指定维修场所

        为治理高速公路清障救援中“天价拖车费”、强行拖车、强行指定维修场所等乱象,《条例》规定:高速公路清障救援由高速公路经营者组织实施,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单位应当遵循安全、高效、就近的原则,将障碍物或者故障车辆拖移至距事发地最近的出口处或者与当事人商定的地点,不得指定维修场所,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治收费站拥堵

        通行能力不能满足需求应迁建或改造

        根据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设置和开启足够数量的收费车道。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排行车辆超过200米或者匝道收费站出站车辆排行至主线车道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采取增加收费人员、增设相关设备等应急管理措施,保证车辆通行畅通。收费站通行能力不能满足通行需要且采取前款规定的应急管理措施不能解决拥堵问题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迁建或者改造收费站。

        “试水”动态费率调整

        《条例》规定: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应当根据高速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建设质量等因素计算,还要根据道路技术状况、运营服务质量等情况调整。

        省交通厅已启动对四川省高速公路的测评打分,从服务、安全、质量等几个方面考核高速公路的服务质量,将依据各项指标给高速公路打分,并将在质量评价中引入公众参与机制,根据得分情况动态调整收费标准。因此,高速公路的服务质量得分低,也就意味着过路费将会降低。

        动态收费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应当根据高速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建设质量等因素计算,还要根据道路技术状况、运营服务质量等情况调整。

        高速故障处置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发生故障该如何正确处置?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人表示:

        将车辆移至应急车道,车上人员要转移至路外的安全地点;在来车方向150米外设置故障车警告牌;拨打全省高速公路服务电话“12122”,请求高速公路经营者进行救援。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高速公路清障救援车有统一的标志。本文来源: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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