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制网约车垄断问题成焦点
2015-12-02
原标题:如何规制网约车垄断问题成焦点
法制网记者梁士斌
???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两个文件征求意见总体情况分析报告》,分析报告显示,对如何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如何防止不正当竞争、如何防止垄断等问题成为争议焦点。
???《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10月10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11月9日24时结束。社会公众对征求意见工作高度关注。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交通运输部公布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两个文件征求意见情况》。
???近日,交通运输部又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作了系统梳理后,公布了《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两个文件征求意见总体情况分析报告》,全面客观、原汁原味地反映各方面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经过对5929条有具体修改内容的意见建议梳理分析,主要集中在12个方面,包括网约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及管理方式、网约车车辆条件及准入、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等问题。
???平台是否承担责任
???分析报告指出,在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问题中,关于平台主体责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主要观点一:平台应承担承运人责任。理由之一是网约车平台是根据用户需求,组织调度车辆进行运输服务;平台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制定了运输价格,制定了收益分配规则,对接入的车辆和驾驶员制定了相应要求,乘客直接与平台发生合同关系,因此是整个运输过程的组织者,而非单纯提供信息服务,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
???理由之二,平台作为运输服务组织者,从中获取利益,应当承当相应责任,责权对等。
???理由之三,目前网约车平台通过“四方协议”等形式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侵害了乘客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平台的承运人责任,明确各方责权,在发生纠纷、事故时才能有效处理。
???主要观点二:平台不应承担承运人责任。
???其理由是平台只是提供信息撮合服务,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承运人,因此不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让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责权利不对等。
???主要观点三:认为“《管理办法》仅简单约定运营者为责任主体过于笼统,不便于责任认定及纠纷调解”等。
???如何防止垄断存争议
???在关于不正当竞争及防止垄断方面,《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运营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有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市场奖励、促销等行为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并提前10日将奖励、促销方案向社会公告。”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在服务所在地不应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主要观点一:应当对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及防止形成垄断作出规定。
???理由是:大量补贴和低价运营将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应当严格禁止网约车低于成本价运营。
???如出现网约车经营者垄断市场的局面,可能会为了攫取更大利益,侵害乘客及驾驶员权益。
???如形成垄断,公共服务由垄断经营者把持,无法保持公共服务的稳定性。一旦其退出市场,则出现服务空白。
???主要观点二:关于不正当竞争及防止垄断的规定存在不合理。
???理由是:
??1、网约车经营者的奖励和优惠活动是市场行为,且消费者使用优惠券、抵用券降低了出行成本,对消费者有利,政府不应过多干预。
???2、提前10日将奖励、促销方案向社会公告的规定无上位法要求,应予以删除。
???3、《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并未规定一个市场主体不能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关于不得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内容与上位法冲突,变相扩大了不正当竞争或垄断的法律含义。
???4、一个公司是否取得市场支配地位,是市场竞争的自然结果,只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滥用市场竞争地位,政府就不应行政干预。
???主要观点三:应增加“促销后网约车的价格应该至少不低于当地巡游出租汽车的运价”等网约车价格管制内容。
???网约车经营者应为乘客买保险
???在关于网约车保险机制方面,《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相关保险。”
???所提意见均支持通过保险方式来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但对于保险具体内容有不同意见:1、保险应当由车辆所有者购买。2、保险应该由平台统一购买。3、目前对于保险的规定过于简单,没有规定具体的险种和保险额度,“购买1万元/座的承运人责任险是否也符合要求呢?”,应当予以明确规定。
???进一步加强平台责任。所提意见涉及应当进一步明确网约车经营者基本义务、信息安全、服务标准等方面责任。(1)消费者是否与驾驶员达成服务合意、何时何地上车以及行车路线,互联网信息平台予以实时记录,并且长期存档。(2)互联网约车中消费者和服务者双向选择、交互评价并且该信息向所有后来者开放。(3)在网络约车实际运行中,存在大量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比如向互联网平台提供虚假信息从事相关服务或接受相关服务,比如泄露乘车人乘车信息等个人隐私,再比如发生交通事故后网络信息服务商与驾驶员和第三方的责任承担问题等。
???网约车平台须纳入监管
???在网约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及管理方式问题上,大多数意见认为,应将网约车平台纳入管理。“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让其在无政府状态下无序发展,必须纳入政府监管”。网约车不是拼车,是一种新型约租车模式,无关“共享经济”。
???网约车的出现一方面丰富了运输服务类型,消除了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提升了服务质量,为市民出行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也暴露了主体责任不清,存在不公平竞争,信息安全存在风险等问题,亟需在一定的规则或者法律框架下进行监管,做到趋利避害。
???但也有观点人认为,网约车平台不应该纳入管理。
???理由是网约车是市场自发形成,政府应尊重市场优胜劣汰的规律,减少过多行政干预,加强采取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市场的公平与法治。
???网约车服务不是简单的传统出租车行业加网络预约,而是新型交通网络信息服务,不是运输服务,不能用监管出租车的思维对待新兴产业。
???网约车服务运用互联网思维模式调动了大量闲置和未充分利用的小汽车资源,节约了稀缺的道路资源,创造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价值,体现了共享经济的理念以及公众对“共享交通”的迫切需求,是区别于传统出租车的一种新业态。
???法制网北京12月1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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