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交通运输部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进行十项修改
2015-08-31 
        央广网北京8月30日消息(记者满朝旭)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本周,交通运输部正式发布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对2005年发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提出十项修改意见。

        在十项修改当中比较受关注的有三项,第五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这意味着车主可以自由选择修车的地点,而4S店也不能再对车主说“要是不在我这里保养,出了质量问题厂家不负责”的话。

        另外,还新增一款规定也非常重要,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内容为:“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这一点对于打破垄断也是非常重要,有的4S店修车说你只能用原厂配件,那这价格可就没谱了,业内专家认为,在打破垄断、转型升级的时代背景下,同质配件的出现从此开辟了中国汽车配件流通的新模式。但是同质配件推进还需要做很多工作,要统一编码,所有配件要经过国家统一机构的认证,必须保证消费者拿到的是经过检测认证、有良好售后服务的同质配件。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修改为:“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这一点就是要保证汽车维修费用要公开透明,结合今年2月份发布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如果汽车生产者没有按照规定时限公开汽车维修技术信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将被通报,并提请国家质检部门和相关指定认证机构撤销相关车型CCC认证证书。

        需要提醒的是旧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已经在废止,新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是从2015年8月8日起施行。

         
Copyright © 2007-2022 cnbridge.cn All Rights Reserved
服务热线:010-64708566 法律顾问:北京君致律师所 陈栋强
ICP经营许可证100299号 京ICP备10020099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3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