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区外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进藏资质备案的通知
2015-12-14
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
按照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和规范区外建筑工程类企业进藏资质备案的通知》(藏建市管〔2013〕119号)要求,为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区外公路工程类企业进藏资质备案工作,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现就区外公路工程类企业进藏资质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新(续)备案区外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进藏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通过“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网站”下载《区外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备案登记表》(附件1)和《2016年度区外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备案汇总表》(附件4),填写完整相关信息,刻录至光盘后,携带资质备案的相关证件原件到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备案。区外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应提供以下资质备案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原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企业证件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公证件原件;企业法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代理人的社保证明。
(四)委托代理人的人事关系证明(详见第五项)。
二、以上备案资料按顺序用A4纸统一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和页码,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企业公章。
三、区外公路工程企业填报的《区外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备案登记表》内容必须与资质备案材料一致,且数据真实有效。对于在备案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将作为严重失信行为,清出我区公路工程市场,同时通报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
四、区外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提供的《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代理人的具体权限和委托期限;在委托有效期内,不能随意更换委托代理人或再转委托其他人员。
五、区外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本企业人员,并由备案企业出具人事关系证明,否则应视为企业出借资质,不予受理。
六、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备案登记的区外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备案;2015年度办理过资质备案的企业,委托代理人持《2015年度区外公路工程类企业资质备案登记表》(原件)到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办理续备手续,如企业名称变更、资质变更、法人或其委托人变更、《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公证件过期等发生变化的,应持企业相关证件(原件)重新办理资质备案。
七、本次备案有效期限为两年。
八、受理期限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逾期不受理。
附件:1.区外公路工程类企业资质备案登记表
2.企业法人代表人承诺书
3.企业法人委托书(样本)
4.2016年度区外公路工程企业资质备案汇总表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15年12月10日
(联系电话:0891-6830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