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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须与管理单位签安保协议
2016-01-20 
        本报讯昨天,市城乡建委发布《关于加强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施工项目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今后对我市城市桥梁、高架道路和车行隧道等安全保护区域施工项目实行严格管理,施工单位要与管理单位签订安全保护协议,确保建设施工不对现有桥梁隧道等重要交通节点带来安全隐患。

        根据规定,在城市桥梁、高架道路和车行隧道等安全保护区域,需严格管理的施工项目包括:河道疏浚、河道挖掘、建筑打桩、地下管道顶进(含盾构推进)、爆破、基坑开挖、大面积堆载(卸载)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的作业行为。通知明确,安全保护区域是指城市桥梁或隧道垂直投影面以内及外边一定距离范围内的陆域或者水域。对于具体安全距离,通知对特大桥、大桥、中桥、小桥均作了严格的规定。例如,特大桥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安全距离为80米,严格控制作业区距离为15米。

        通知要求,在安全保护区域从事上述施工作业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桥梁、隧道安全保护专项技术方案及应急预案,并组织施工单位到相应桥梁隧道设施管理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安全协议内容应包括桥梁、隧道沉降、位移等监测和加固措施,双方相关配合义务,损坏赔偿责任等内容。施工单位未办理手续和保护措施不到位之前禁止擅自开工。(记者梁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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