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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明确
2016-05-03 
        (原标题:“营改增”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30日晚间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营改增试点期间劳务派遣服务等政策进一步明确。

        根据通知,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在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方面,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据新华社北京4月30日电记者4月30日从国家发展改革委获悉,针对“五一”前夕部分酒店以“营改增”为借口提高价格的行为,发展改革委发布了《规范酒店业价格行为提醒书》,正告相关企业依法合规,诚信经营,不得以“营改增”为借口哄抬价格。

        发展改革委郑重提醒所有酒店业经营者,严格遵守价格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公平有序竞争,不得以“营改增”为借口,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实施价格欺诈。

        本文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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