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家观点 > 正文
港铁主席钱果丰:PPP最重要的是政府与个人的合伙关系
2017-12-27 
   日前香港铁路有限公司主席钱果丰在接受专访时表示,PPP模式最重要的是第三个“P(partnership)”,即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合伙关系,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同时也保证社会资本从中获益。而政府也需要扮演好企业股东和行业监管者的双重角色。

   钱果丰还表示,轨道交通和物业的综合性开发应该能够适用于正在进行大规模城镇化的中国,而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利用开发的法律和政策障碍只要是符合公众利益,是完全可以用创新的思维予以调整的。

   要实现真正的Partnership(合作关系)

   钱果丰是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5年会期间接受采访,就PPP模式、轨道交通运营和综合开发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基础设施建设上政府不再唱“独角戏”,要更大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更多领域。而近年来财政部一直在推广PPP(公私合伙制,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希望以此缓和地方财政资金紧张而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旺盛的矛盾。

   港铁公司则在PPP模式上颇有心得,北京地铁4号线是港铁公司建设的第一个PPP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按照7:3的比例投资建设,给予合资运营公司即京港地铁30年的特许经营权。

   对此,钱果丰表示,PPP模式中第三个“P”很重要,即合伙关系,双方要实现真正的“合伙”。他解释,基础设施建设过程必然会出现成本和收益,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长远来看收益一定能够超过成本。但在双方合作伊始,政府和社会资本要充分了解,保证双方能够认同彼此的长远目标,并确定如何分配在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收益。

   他以港铁公司参与的4号线和14号线项目为例,经验表明,轨道交通运营所产生的收益以长远角度看应该足以覆盖前期的资金投入,而由于港铁公司具备相对丰富的运营经验,公共交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有所改善。

   “政府主要的要负责的对象就是社会了。所以从社会利益和私人成本来看,两边都是能够获益,这很重要。”钱果丰说。

   钱果丰认为,至少在未来25年内,只要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能设符合整个城镇化的发展需求,并执行良好的项目管理,都能够获得合理的资本回报。

   同时,钱果丰亦表示,港铁公司在中国通过PPP项目所积累到的经验,又是能够向海外推广的,例如目前港铁公司正在操作一个位于澳大利亚悉尼的PPP项目。

   政府应明确自身的双重角色定位

   然而,一个不可避免的矛盾是,采用了PPP模式的政府在公共交通中扮演了一个双重角色。一方面,政府是公共交通行业的监管者;另一方面,政府是一家公共交通服务企业的股东。

   钱果丰解释,作为监管者,政府应该要求轨道交通服务达到一定的标准,对服务水平进行管理。例如在香港,运营协议中明确了列车准点率等多项指标,港铁公司必须如约完成。而作为股东的政府需要考虑整个企业的经济利益问题和股东利益,也不能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对中小股东不利。“股东主要的责任,是要照顾到所有的股东的利益。”钱果丰表示,企业对股东的经济利益负责,也要对社会责任负责。“所以凡事都不是非黑即白的,很多时候你是要平衡各方面的需要和利益。”他说。

   轨道交通综合开发的政策法规障碍可以以创新思维予以调整

   港铁公司的“轨道+物业”综合开发的模式在世界范围内都饱受称赞。钱果丰介绍,具有近40年历史的港铁公司,一大创新就是物业和轨道的相同发展,将商业、住宅与轨道交通配合到一起。这一模式在国内被称为“地铁上盖”,在香港不少轨道交通车站的上方就进行了完整的开发,底层是商场,高层就是住宅。

   钱果丰表示,这一经验对于正在进行城镇化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和那些进行二次开发的发达国家,都有很强的借鉴意义。但他指出,香港境外有最大资本投资的地区,就是中国内地地区。

   他表示,虽然中国地大物博,但土地对于社会是一种稀缺资源,因此政策目标应该是尽量提升土地对社会的经济价值,而采取轨道和物业综合开发的模式,就能够提升土地的经济效益。

   他坦言,在中国采取“轨道+物业”综合开发的模式,牵涉到了土地政策和法律议题,其中重要的一环是产权如何厘定。但钱果丰表示,这些都是人为因素,并没有任何客观条件不允许轨道和物业综合开发。他认为,只要是能够符合公共利益,政策和法律都是应该有所改动的。

   钱果丰表示,立法应该综合考虑社会发展、技术进步等因素,随时做出调整。他举例称,以前香港轨道交通的监管机构不允许修建通往香港岛西部的地铁线路,主要是因为技术局限性,隧道开挖难度太高,危险太大。但这一条西延线在去年已经开通,就是因为技术的进步,而相关的政策也及时做出了调整。

   (来源:新浪财经)
Copyright © 2007-2022 cnbridge.cn All Rights Reserved
服务热线:010-64708566 法律顾问:北京君致律师所 陈栋强
ICP经营许可证100299号 京ICP备10020099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3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