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水务厅、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近日联合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琼发改规〔2021〕3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处理工作。
根据《办法》,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有权进行举报,《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投诉主体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举报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有明确的被举报机构、部门或被举报人,二是有违法违规的具体事实,及相关证据或者线索。
《办法》规定,六种情形的举报不予受理,且不再移交其他监管部门:一是不属于海南省招标投标活动范围的,二是未提供被举报人信息或者无具体违法违规事实的,三是同一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无新线索再次举报的,四是《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投诉事项,五是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信访等程序的,六是其他依法不应受理的情形。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予受理的内容,受理机构应当区分处理。
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5个工作日内区分“作出受理决定”“转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受理”“决定不予受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同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