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随着监管理念更新和职能转变新要求,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显现出不相适应的问题。如,列入情形不全面、列入标准不尽科学、送达告知程序不完备、过罚不当和信用修复机制不健全等。
本次修订拟通过审慎调整列入情形、科学规范列入标准、完善送达和听证程序、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等,健全完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信用监管效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本次修订的主要原则为四个方面: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列入情形,原则上均为违反市场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对于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是坚持最严标准。原则上均为市场监管各业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情形,一般违法失信情形不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三是坚持正当程序。按照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完善了送达程序,增设了听证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异议权、答辩权等合法权利。
四是健全信用修复。按照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包容审慎监管原则,进一步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允许当事人在纠正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后进行信用修复,给予其重塑信用、改过自新的机会,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