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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
2021-03-04 来源: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市函〔2021〕16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于2020年12月25日由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38号),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条例》宣传贯彻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强责任意识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修订实施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六稳”“六保”的重大举措,对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采取更加务实的举措,全面做好《条例》宣贯工作。

  二、加强学习宣传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要将《条例》列入中心组学习内容。要在城市街道、小区、公园、广场、工程项目现场等,采取悬挂标语、播放滚动字幕、发放《条例》宣传材料等方式,集中开展《条例》宣传活动;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网络、微博、微信等新闻网络媒介作用,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发表宣传文章、刊登《条例》或解读材料等方式,广泛宣传《条例》内容,着力营造宣传《条例》、贯彻落实《条例》的浓厚社会氛围。

  三、抓好贯彻实施

  (一)全面开展培训。各级住房城乡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要采取专题讲座、集中授课、知识竞赛等方式,组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认真学习《条例》立法背景、意义和重大部署,准确理解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切实做到全面掌握、综合运用。要将《条例》纳入执法培训的重点内容,重点做好领导干部、法制机构负责人和执法骨干的学习培训,提升建筑市场执法、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建筑业协会要强化服务,对会员单位开展公益性培训。

  (二)抓好制度落实。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条例》的配套制度建设,全面清理与《条例》相抵触、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建筑市场管理制度体系合法、科学、完备。要制定和完善扶持建筑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升建筑业企业竞争力,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要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认真查找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依法强化建筑市场监管。要研究新形势下建筑市场监管的内容、手段和方式,进一步完善建筑许可、招标投标、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等制度,依法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各级住房城乡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开展建筑市场整顿规范工作,把贯彻执行《条例》纳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坚决查处围标串标、资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专业技术人员“挂证”以及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建筑市场环境。

  (五)强化协调配合。各级住房城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统一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与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切实解决相关困难和问题,形成做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合力。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在宣贯工作中的经验做法、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联系电话0551-62871504传真:0551-162871513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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