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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2023-04-06 来源:宁夏住建厅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联系。联系电话:0951-5031692、6128281。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3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勘察设计

  注册工程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健全勘察设计信用体系,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及《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区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全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的企业及注册工程师,其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公布、使用及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企业及注册工程师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勘察设计企业及注册工程师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信用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分类及管理

  第五条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由基本信息分、良好信用信息分、不良信用信息分构成。

  第六条企业基本信息由企业按照信用信息归集标准录入、申报,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勘察设计活动中获得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和注册工程师在勘察设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理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具体认定时间以相关通报、证书、通知书或文件等发文日期为准。

  第七条勘察设计企业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首次录入基本信息后,系统自动赋予企业诚信分值3000分,注册工程师首次录入基本信息后,系统自动赋予个人诚信分值12分。

  第八条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行量化评分制,信用评价得分=基本信息分+良好信用信息分-不良信用信息分。良好信用事项和不良信用事项有效期限均为三年,所对应产生的信用分值三年滚动一次。

  第九条企业良好信用信息由勘察设计企业凭书面文件通过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自行申报,在良好信用信息评价有效期内未申报的,不予采集。

  申报企业(包括区外进宁企业)应当在申报后7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所在地(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通过信用平台报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条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处罚文书、整改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采集。

  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处罚等不良信息及相关佐证材料,由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并通过信用平台报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处罚等不良信息及相关佐证材料,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并通过信用平台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经审核通过的信用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日。

  企业申报的登记信息及按规定不受理有异议的信用信息当日生效。

  除企业申报的登记信息及按规定不受理有异议的信用信息外,经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第三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信用信息申报实行诚信申报承诺制,企业及从业人员在信用管理中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对信息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对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的,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予以通报,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信息(每发现1条,扣500分)。

  第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级信用信息的初审、核准结果负责。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核准的信用信息进行抽查、指导。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实行不良行为计分管理制。不良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依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不良行为的类别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个类别。

  第三章信用信息维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记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纸质、影像等资料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为3年。

  第十六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不定期对信用评价系统进行复查核验,保证信用评价系统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评价、更新、录入。

  第十七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书面方式向作出信用评价结果的审核部门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有效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在作出处理意见次日起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

  第十九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发现企业存在应当记录而未被记录的不良行为,由作出信用评价结果的审核部门对该企业的信用评价重新进行评定,但不调整其他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经审核后发布的信用信息和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有以下情形的,相关企业或管理部门可提出书面申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按程序更改。

  (一)相关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二)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信用信息需更改。

  第二十一条参与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二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纳入本单位的重要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健全监管措施,预防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外公布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收到评价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信访的,应当予以核实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四章差别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在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活动中,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评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委托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时,应当充分考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定结果。

  第二十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定结果在资质核查、日常监管、动态核查、评先评优等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年度内凡有不良行为的企业,不得参加本年度各类评优,并取消其法人、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参加本年度各类评优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信用等级评定得分低于起评分(3000分)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作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点监管对象,并视具体情况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第二十九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超过3分的,不得参加本年度各类评优;累积超过6分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警示情况报告注册执业证书发证机关,并计入注册人员信用档案。

  第三十条区外进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参加综合信用评价。评价时,以在辖区内产生的信用信息为依据,同时将评价结果及对应监管情况通报其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良信用认定标准》《宁夏回族自治区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不良信用计分标准》可登陆宁夏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进行下载。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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