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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摔伤地铁被判赔2万元
2015-08-11 
        本报讯(记者高健)朱先生在晚高峰乘坐地铁时被其他乘客推挤摔倒而肋骨骨折。朱先生认为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向地铁公司索赔各项损失17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西城法院一审判决地铁公司赔偿朱先生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6日19时40分许,朱先生在地铁四惠站乘车去往梨园站,在车门开启时准备上车,却被身后乘客猛力推挤,摔倒在对面的座位上,但具体致伤人员不明。随后,地铁值班人员把朱先生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朱先生左侧肋骨骨折、胸部闭合性损伤。地铁公司为朱先生垫付了部分费用。

        庭审中,地铁公司出示了四惠站内张贴的乘客须知、站内导流栏、站台缓冲柱照片的复印件及日常宣传广播词,证明其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另查,事故发生时,该站台上有3名地铁工作人员。

        法院审理认为,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发生在下班高峰时段的换乘站,客流量巨大,该地铁站仅有3名工作人员维护站台安全,配备人员不足,地铁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并可向实际侵权人追偿。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高健

        本文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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