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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意见》
2015-11-26 
        法治要求贯穿交通运输全领域全环节——魏东解读《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意见》

        2013年《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建设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的若干意见》实施以来,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新要求相比,仍然存在着不少差距。

        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司长魏东日前表示,新出台的《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总体思路是: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谋划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明确重点任务和工作抓手,进一步抓落实、见成效,指引和推动全行业全面深化法治政府部门建设。

        《意见》突出了以下特点:一是明晰了建设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二是进一步实化了工作抓手。提出了八个方面的主要任务。三是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到交通运输规划、建设、管理、运营服务、安全生产的各个领域和环节,实现全覆盖。四是特别注重发挥法治考核的作用。《意见》要求制定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建立健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法治考核制度,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五是更加重视发挥领导机制的作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培育法治思维增强法治意识健全领导干部法治考核制度

        《意见》提出: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健全领导干部法治考核制度。完善公务员法治培训和晋升考核制度。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

        解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意见》紧扣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将“培育法治思维,增强法治意识”作为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明确规定:各级交通运输部门领导班子要把宪法和法治政府建设理论作为重要学习内容,制定年度学法计划,还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把交通运输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区分不同岗位要求,建立公务员法治学习培训制度,并探索建立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动执法联动区域协作

        《意见》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解读——

        《意见》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并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等五个方面的要求。《意见》提出,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推动建立机构设置及其职能配置合理、运作协调高效、执法行为规范、执法保障有力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修订交通运输行政检查行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制定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规范。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立交通运输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组织完成“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和实施,持续推动行业监管信息的归集应用和互联共享,实现各地区、各系统执法联动和区域协作。严格实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在全行业通报评议考核结果。全面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

        依法履职和转变政府职能行政审批全流程规范化

        《意见》提出:交通运输部机关和部直属行政单位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比例要达到二分之一,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数量或比例要达到地方政府确定的目标要求。

        解读——

        《意见》在既有工作基础上,结合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新要求,对行业提出了进一步的落实举措:一是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成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目标任务,大力减少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推进行政审批全流程规范化。二是要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建立和完善管理权力清单制度,积极探索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同步研究和推进,在法治的轨道上及时完善和创新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权力集中岗位定期轮岗

        《意见》提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强化内部制约机制。完善行政问责机制。

        解读——

        法治政府的核心内涵就是要规范和限制行政权力。《意见》规定:一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积极探索推行行政权力网上运行。二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三是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四是加大违法违纪案件查办和责任追究力度,建立交通运输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重大决策过程结果公开

        《意见》提出:健全行政决策程序。扩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度。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工作质量。坚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妥善处理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的关系。

        解读——

        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了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减少决策风险,《意见》规定:一是要明确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二是要推行重大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扩大和畅通公众参与渠道。三是选择论证专家要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完善交通运输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机制,把评估结果作为决策重要依据。四是建立交通运输部门内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纠纷

        《意见》提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纠纷。健全舆情监测和社会矛盾纠纷预警机制。健全行政调解和信访工作机制。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解读——

        近几年,特别是今年5月1日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交通运输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数量呈逐步上升态势。《意见》规定:要依法履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纠纷。要健全舆情监测和社会矛盾纠纷预警机制,及时收集分析交通运输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加强舆情监测以及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要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建立群体性事件预防和调处预案。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要依法积极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要适应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的要求,依法积极应诉,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

        完善交通运输制度体系完善立法项目征集论证制度

        《意见》提出:加强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建设。引导和支持地方加强交通运输立法工作。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解读——

        《意见》从加强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建设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交通运输制度体系的具体任务。《意见》提出,制定并实施《关于建立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框架的实施意见》,统筹安排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和城市交通等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项目,积极推进综合交通运输立法。鼓励地方在立法权限范围内积极探索推动综合交通运输、农村公路、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加强部对地方交通运输立法起草工作的指导。科学制定立法工作计划,统筹立改废释工作。加强立法项目的基础性、前瞻性、储备性研究,完善交通运输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拓宽公民有序参与交通运输立法途径。继续深入开展立法后评估。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范围、主体、程序、责任等,从严对规范性文件实施合法性审查。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失效制度。

        加强交通运输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建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

        《意见》提出:健全法制机构。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建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推进“三基三化”建设。

        解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了“法治工作队伍”这一概念。交通运输系统高度重视执法队伍建设工作,特别是开展了执法队伍“三基三化”建设(基层执法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基层执法站所的标准化建设、基础管理制度的规范化建设)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意见》要求:一是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建设,使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法治政府部门建设任务相适应,并进一步加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执法机构的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力度。二是加大对法制工作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三是聘请有关法律专家、学者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积极推进落实公职律师制度。四是建立“三基三化”建设制度框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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