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2016-07-14
湖北省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建设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规范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设置的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对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在湖北水运建设市场中从业行为进行的信用评价。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水运工程设计企业是指具有水运行业设计资质及参与水运工程设计活动并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指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相关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从业行为是指企业参与湖北省内依法招标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履约等市场行为。
第四条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指导、组织全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三)对省管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初步评价进行审核,组织有关单位代表及专家对水运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进行审查,对其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四)组织省级信用评价,并将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七条省港航局协助省交通运输厅进行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实施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二)对除省管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以外建设项目的水运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的初步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三)指导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的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信用行为,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初步评价工作;
(二)对建设单位上报的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的初步评价结果进行初审;
(三)参与对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的其他信用行为评价和省级综合评价。
第九条招标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其建设项目中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的初步评价,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初步评价结果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负责项目的信用信息管理,建立信用管理台账,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有关信用行为进行记录,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条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评价周期为1年,评价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按规定直接进行定级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信用行为。
第十二条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分制,总分为100分。
对企业失信行为按照《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见附件1、附件2)进行扣分。
对在抢险救灾、应急保障、国防战备等任务中受到省部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的企业,以及承担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鲁班奖的企业,给与1分/次的加分奖励;对于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给与1分/次的加分奖励。加分累计不超过3分,加分后总分不得超过100分,由水运工程设计企业或施工企业直接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相关证明材料。
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按照《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方法》(以下简称《计算方法》,见附件3)执行。
第十三条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综合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告知和公示制度。信用评价结果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上公开。
第十四条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分的依据为: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设置的管理机构的督查、检查结果或通报、决定等;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判决、裁定、认定及审计意见等;
(五)省级以上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
(六)其他有关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进行初步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进行初步评价,对于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自行提供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的,其履约行为由特许经营权出让人或委托机构进行初步评价;其他信用行为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有关单位代表及专家进行评价。
各评价人对相应的评价结果负责,并应将评价结果告知被评价人。被评价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价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评价人申诉;对申诉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按照职责分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六条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程序与分工: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应在签订承包合同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参与投标且存在失信行为的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初步评价,并按职责分工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完成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或省港航局,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有关单位代表及专家对投标行为初步评价结果进行专家审查,并按照初步评价占80%,专家审查占20%的权重进行得分计算。
联合体有投标失信行为的,其各方均按同一标准进行信息收集。
(二)履约行为评价。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结合建设管理工作,对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初步评价,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评价结果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完成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对履约行为初步评价结果进行专家审查,并按照初步评价占80%,专家审查占20%的权重进行得分计算。
审核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作出的履约行为评价进行审核确认,如有调整,必须对调整内容进行说明。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交工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履约行为评价。
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同一标准进行评价。
(三)其它信用行为评价。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省港航局等部门及专家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评价。
(四)省级综合评价。省交通运输厅根据投标行为、履约行为以及其他信用行为的评价结果,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省交通运输厅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省级综合评价工作,并于4月15日前将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七条省交通运输厅按照《评定标准》,将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直接定为D级,并自确定信用等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
对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其定为D级的时限不得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第十八条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对综合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或举报。公示部门收到申诉或举报后,应及时组织核查,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或举报人。
第十九条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无信用评价结果的,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不得超过二次。延续二次后仍无信用评价信息的,按照初次进入本省的情形确定信用等级,但不得高于其原有信用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二十条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
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初次进入湖北省从业时,其信用等级按照全国汇总评价结果确定。无全国汇总评价结果,且在其他省份或部属单位无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信用等级可按A级对待;若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参照相关省份或部属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二十一条省交通运输厅对评为AA级和连续两年评为A级的水运工程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可在投标、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或D级的企业,要加强投标资格审查,并对其履约行为进行重点监管。
第二十二条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录入和更新企业基本信息,对于未按规定填报、变更信用信息,或填报、变更信用信息存在造假行为的企业,将按照《评定标准》进行扣分。
第二十三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加强对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相关当事人限期改正。
交通运输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1:《湖北省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附2:《湖北省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附3:《湖北省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
附件1
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评定内容
行为代码
失信行为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投标行为
(满分15分,扣完为止)
严重失信
行为
SYSJ1-1-1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直接定为D级
SYSJ1-1-2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直接定为D级
SYSJ1-1-3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直接定为D级
SYSJ1-1-4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直接定为D级
SYSJ1-1-5
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直接定为D级
一般失信
行为
SYSJ1-2-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存在严重造假行为,事实认定清楚
8分/次
SYSJ1-2-2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5分
SYSJ1-2-3
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5分/次
SYSJ1-2-4
其他被认定的失信行为
1~3分/次
履约行为
(满分70分,扣完为止)
严重失信
行为
SYSJ2-1-1
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项目
直接定为D级
SYSJ2-1-2
因设计原因引起重大质量事故(二级以上)或重大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
直接定为D级
设计服务
(满分30分,扣完为止)
SYSJ2-2-1
未按投标书承诺的条件配备项目负责人或未经项目法人同意更换
5分/人次
SYSJ2-2-2
在设计变更中与他人串通谋取非法利益
8分/次
SYSJ2-2-3
未按投标书承诺的条件配备专业负责人或未经项目法人同意更换
3分/人次
SYSJ2-2-4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供应商
3分/次
SYSJ2-2-5
未按合同承诺提供设计服务引起工期延误
3分/次
SYSJ2-2-6
未按投标书承诺的条件配备设计代表或未经项目法人同意更换
2分/人次
SYSJ2-2-7
未按合同承诺按时提交设计文件
1-2分
SYSJ2-2-8
设计文件签署不全
1-2分
质量安全
(满分35分,扣完为止)
SYSJ2-3-1
因设计原因引起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15分/次
SYSJ2-3-2
因设计原因引起一般安全责任事故
10分/次
SYSJ2-3-3
因设计原因引起重大(二级以下)、一般以上质量事故
5分/次
SYSJ2-3-4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擅自降低设计标准
5分/次
SYSJ2-3-5
因设计原因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建设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较多
5分/次
SYSJ2-3-6
因设计原因发生质量问题或严重质量缺陷
2-3分/次
社会责任
(满分5分,扣完为止)
SYSJ2-4-1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或假冒他人专利
1-2分/次
SYSJ2-4-2
因设计原因造成环境污染
1-3分
其他
SYSJ2-5-1
其他被认定的失信行为
1-3分
其它信用行为
(满分15分,在总分中扣除,扣完为止)
严重失信
行为
SYSJ3-1-1
被司法机关认定有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
直接定为D级
SYSJ3-1-2
企业在资质申请、延续、变更中存在造假行为
直接定为D级
SYSJ3-1-3
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直接定为D级
SYSJ3-1-4
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直接定为D级
一般失信
行为
SYSJ3-2-1
未按规定填报或变更信用信息
3分/次
SYSJ3-2-2
填报或变更信用信息存在造假行为
5分/次
SYSJ3-2-3
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较高信用等级
5分/次
SYSJ3-2-4
被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5分/次
SYSJ3-2-5
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2分
SYSJ3-2-6
其他被认定的失信行为
1-4分
注:1.“其他被认定的失信行为”是指由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认定的企业其他失信行为。
2.SYSJ2-1-2、SYSJ2-3-1、SYSJ2-3-2、SYSJ2-3-3、SYSJ2-3-6应依据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认定。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及事故报告》(水运质监字〔1999〕404号)等。
3.SYSJ2-2-1、SYSJ2-2-3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配备的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低于投标承诺的条件(包括职称、业绩、资历等);
(2)配备的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不低于投标承诺的条件,但未经项目法人同意进行更换;
(3)配备的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不低于投标承诺的条件,虽经过项目法人同意进行更换,但同一岗位更换人次数达到两次以上,从第二次变更开始扣分。
4.SYSJ2-4-2应依据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认定。环境污染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执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17号令)。
5.SYSJ3-1-1是指在项目所在省份从事水运工程设计活动中发生的单位行贿、受贿行为。
6.SYSJ3-2-4、SYSJ3-2-5当被市(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涉及到标准中的具体失信行为时,不重复扣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7.扣分“次”是指在评价期内发现的企业失信行为次数。企业失信行为能够整改的,整改期内不重复扣分,整改期满后,未整改或再次发生同一失信行为,可再次扣分;无法整改的,同一事件不重复扣分。
附件2
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评定内容
行为代码
失信行为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投标行为
(满分15分,扣完为止)
严重失信行为
SYSG1-1-1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直接定为D级
SYSG1-1-2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直接定为D级
SYSG1-1-3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直接定为D级
SYSG1-1-4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直接定为D级
SYSG1-1-5
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直接定为D级
一般失信行为
SYSG1-2-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存在严重造假行为,事实认定清楚
8分/次
SYSG1-2-2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5分
SYSG1-2-3
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5分/次
SYSG1-2-4
其他被认定的失信行为
1-3分/次
履约行为
(满分70分,扣完为止)
严重失信行为
SYSG2-1-1
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项目
直接定为D级
SYSG2-1-2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二级以上)或重大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直接定为D级
SYSG2-1-3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
直接定为D级
人员设备到位情况
(满分5分,扣完为止)
SYSG2-2-1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未按投标承诺的条件配备或未经项目法人批准擅自更换
2分/人次
SYSG2-2-2
关键施工机械、设备未按投标承诺或工程需要到位,影响工程施工
1分/台(艘)次
质量进度与费用管理
(满分40分,扣完为止)
SYSG2-3-1
将承包工程违法分包
10分/次
SYSG2-3-2
由于施工企业原因导致合同终止
10分/次
SYSG2-3-3
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5分/次
SYSG2-3-4
因施工原因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建设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较多
5分/次
SYSG2-3-5
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5分/次
SYSG2-3-6
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
5分/次
SYSG2-3-7
发生重大(二级)以下、一般以上质量事故
5分/次
SYSG2-3-8
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施工方案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开工
3-5分/次
SYSG2-3-9
发生质量问题或严重质量缺陷
3分/次
SYSG2-3-10
工程变更中存在弄虚作假
3分/次
SYSG2-3-11
内业资料造假
2分/次
SYSG2-3-12
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进度滞后于合同工期
2分
SYSG2-3-13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3分
SYSG2-3-14
挪用工程款
3分/次
SYSG2-3-15
未按规定配备质量管理人员
1分/人次
安全生产(满分20分,
扣完为止)
SYSG2-4-1
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15分/次
SYSG2-4-2
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10分/次
SYSG2-4-3
施工期间发生工程安全事件,拒绝或消极抢险
5分/次
SYSG2-4-4
现场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分/次
SYSG2-4-5
对重大危险源未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以及未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1分/次
SYSG2-4-6
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1分/次
SYSG2-4-7
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分/人次
SYSG2-4-8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
1分/人次
SYSG2-4-9
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投入使用
2分/台次
SYSG2-4-10
适航证书与施工作业区域不符
1分/艘次
社会
责任
(满分5分,扣完为止)
SYSG2-5-1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
5分/次
SYSG2-5-2
施工产生的废渣随意丢弃,废水随意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1-3分/次
其他
SYSG2-6
其他被认定的失信行为
1-5分
其它信用
行为
(满分15分,在总分中扣除,扣完为止)
严重失信行为
SYSG3-1-1
被司法机关认定有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
直接定为D级
SYSG3-1-2
企业在资质申请、延续、变更中存在造假行为
直接定为D级
SYSG3-1-3
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直接定为D级
SYSG3-1-4
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直接定为D级
一般失信行为
SYSG3-2-1
未按规定填报或变更信用信息
3分/次
SYSG3-2-2
填报或变更信用信息存在造假行为
5分/次
SYSG3-2-3
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较高信用等级
5分/次
SYSG3-2-4
被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5分/次
SYSG3-2-5
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2分/次
SYSG3-2-6
拒绝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应急抢险任务
5分/次
SYSG3-2-7
其他被认定的失信行为
1-4分
注:1.“其他被认定的失信行为”是指由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认定的企业其他失信行为。
2.SYSG2-1-2、SYSG2-1-3、SYSG2-3-7、SYSG2-4-1、SYSG2-4-2应依据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认定。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及事故报告》(水运质监字〔1999〕404号)等。
3.SYSG2-2-1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配备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低于投标承诺的条件(包括职称、业绩、资历等);
(2)配备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低于投标承诺的条件,但未经项目法人同意进行更换;
(3)配备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低于投标承诺的条件,虽经过项目法人同意进行更换,但同一岗位更换人次数达到两次以上,从第二次变更开始扣分。
4.SYSG2-2-2中的工程需要的关键施工机械、设备是指外部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为满足合理施工需要应配备的关键施工机械、设备。
5.SYSG2-5-2应依据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认定。环境污染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执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17号令)。
6.SYSG3-1-1是指在项目所在省份从事水运工程施工活动中发生的单位行贿、受贿行为。
7.SYSG3-2-4、SYSG3-2-5当被市(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涉及到标准中的具体失信行为时,不重复扣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8.扣分“次”是指在评价期内发现的企业失信行为次数。企业失信行为能够整改的,整改期内不重复扣分,整改期满后,未整改或再次发生同一失信行为,可再次扣分;无法整改的,同一事件不重复扣分。
附件3
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评分计算方法
一、单个标段评价
1.企业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
其中:Ti为企业在某标段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Ti≥0;
i为该标段投标失信行为项次,Ai为投标失信行为对应的扣分。如果企业无失信行为,则不进行评价。
2.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
其中:Li为企业在某标段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Li≥0;
i为该标段履约失信行为项次;Bi为履约失信行为对应的扣分。
注:单个标段的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由建设单位进行初步评价,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进行检查评价,并按照初步评价占80%权重,专家审查占20%权重进行得分计算。
二、省级综合评价
企业在评价期内某省份或部属单位投标行为评价得分和履约行为评价得分
1.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得分:
其中:n为投标存在失信行为的标段数,若n>2,则T=0;若企业无失信行为,则T=15。
2.企业履约行为评价得分:
其中:m为履约标段数。
3.企业其他行为信用评价得分:Q=15-Fk
其中:Q为其他信用行为得分;
Fk为其他信用失信行为的扣分值。
4.企业在从业省份或部属单位信用行为综合评分:
Xs=(T+L+Q)a+xb+yc+J
其中:Xs:从业企业在该省或部属单位评价期内信用评价得分;
T: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得分;
L:企业履约行为评价得分;
Q:其他信用行为评价得分;
a:当年权重系数,取值:70%;
x:前一年度信用得分。当前一年度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定为D级的,信用得分按50分计;
b:前一年度信用分权重系数,取值:20%;
y:前两年度信用得分。当前两年度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定为D级的,信用得分按50分计;
c:前两年度信用分权重系数,取值:10%。
J: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给予的加分。
说明:
1.企业当年无履约行为、仅有投标行为但无失信行为的,不进行综合评价。
2.企业当年无履约行为、仅有投标行为且有失信行为的,进行综合评价,L按65分取值。
3.企业当年无投标行为但有履约行为的,T按15分取值。
4.企业第一年参加信用评价时,a=100%,第二年参加信用评价时,a=80%、b=20%。
5.对在抢险救灾、应急保障、国防战备等任务中受到省部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的企业,以及承担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鲁班奖的企业,给与1分/次的加分奖励;对于较大技术难度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给与1分/次的加分奖励。加分累计不超过3分,加分后总分不得超过100分,由设计或施工企业直接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省厅制定了《湖北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6月30日
湖北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建设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规范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相关管理机构依据本细则规定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在水运建设市场中从业行为进行的信用评价。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水运工程设计企业是指具有水运行业设计资质及参与水运工程设计活动并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指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相关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从业行为是指企业参与湖北省内依法招标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履约等市场行为。
第四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所管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三)组织相关专家及交通、港航、质监等部门对设计和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的初步评价结果进行检查评价,并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的其他信用行为进行评价,结合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信用行为的评价结果,最后进行省级综合评价,并将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七条省港航局主要负责协助省交通运输厅进行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实施所管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二)对于上报的设计和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的初步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审核,组织相关专家及交通、港航、质监等部门对设计和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的初步评价结果进行检查评价,并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的其他信用行为进行评价,结合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信用行为的评价结果,最后进行省级综合评价,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三)指导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审核工作指导。
第八条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的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行为,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初步评价工作;
(二)对上报的设计和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的初步评价结果进行初审,上报省港航局;
(二)参与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的对设计和施工企业的其他信用行为评价和省级综合评价。
第九条建设单位的职责是:
(一)负责其建设项目中设计和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的初步评价,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初步评价结果上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负责项目的信用信息管理,建立信用管理台账,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有关信用行为进行记录,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评价周期为1年,评价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按规定直接进行定级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信用行为。
第十二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分制,总分为100分。
对企业失信行为按照《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