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山东省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了《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0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7日,原《山东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导则》及其补充说明同时失效。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个人执(职)业资格、注册证书的;
(二)发生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或者单位违规使用“挂证”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六)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七)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
(八)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