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交通运输部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2015-06-09
各市交通运输局,北海市港务管理局、钦州市港口管理局、防城港市港口建设管理办公室,自治区港航管理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交水函〔2015〕300号,此件公开发布)的工作要求,现就我区贯彻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化巩固2014年专项整治成果
(一)在2014年港口油气输送管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和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逐个建立所监管企业的基础档案,档案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设施信息、安全设施信息、主要负责人信息及码头、储罐、管线电子分布图(平面布置图,且管线应附纵剖面图)等必要内容。
(二)强化重大危险源管理,组织定期应急救援演练,跟踪隐患后续整改,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督促企业完善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形成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二、开展安全设施的专项整治
按照《港口安全设施目录》和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危险货物码头及储罐区港口安全设施的专项整治,全面排查不留死角,消除港口安全设施隐患,提高安全生产本质安全。同时,要按照交通运输部的工作安排对辖区内的港口危险货物企业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落实监管职责,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一)切实理清监管职责,建立完善重点监管名单、曝光台、责任追究、“一岗双责”、隐患排查治理、奖惩激励、诚信管理、安全生产约谈、挂牌督办、监督检查、巡视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二)针对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实操技能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强化隐患排查,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保障港口安全生产。
(四)有危险货物经营的辖区,要根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健全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相关制度,制定完善《港口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区域重点巡查检查制度》。
四、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和监管能力水平
(一)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明确港口安全生产监管经费、监管机构和专职监管人员的配置要求。
(二)根据港口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配置相适应的监管交通工具、监管检测设备、现场取证设备、个人防护设备等必要的监管装备,形成现代化的监管力量。
(三)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安全监管人员进行系统的安全监管教育培训,逐步建立与安全监管职责相匹配的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
五、加强信息化的建设和使用,提升监管能力建设
(一)要向地方政府积极争取信息系统建设配套资金,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在电子分布图的基础上建立动态的电子监管档案,实现对监管底数的动态实时更新。
(二)加强对广西港口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和维护,提升应急管理水平和紧急状况下的指挥决策能力。
六、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强化动态监管
要根据交水函〔2015〕300号文件第六点的要求,严格执行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制度,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擅自开工建设、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施工、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港口建设项目,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从源头上抓好安全监管。同时,强化对重大变更行为、港区内危险货物作业和专业化集装箱码头的安全监管及港口危险货物常压储罐的检查检测,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要依法处罚并责令停产停业。
七、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和总结材料
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要积极跟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解决,并及时总结上报相关材料。
(一)请各单位于2015年6月25日前将辖区危货港口企业的基础档案和隐患后续整改情况书面上报自治区港航管理局,并随文报送填报好的《港口危险化学品储罐及管线基本信息表》(附表1)及港口隐患排查处理相关信息表(附表2-1、2、3)。自治区港航管理局收集、整理汇总后于2015年6月29日前书面报我厅。
(二)请各单位于2015年12月25日前将安全设施专项整治情况书面上报我厅。
联系人及电话:黄国勋0771-2115319
黄耀国0771-2115035,传真0771-2115535。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