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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2015-08-27 
        

        各市交通运输局,北海市港务管理局、钦州市港口管理局、防城港市港口建设管理办公室,自治区港航管理局、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西江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近几年来,我区港口建设发展迅速,同时存在的工程项目配套设施不完善、竣工验收不及时、试运行安全隐患严重等问题比较突出,许多项目竣工验收滞后几年、试运行安全难以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要求,为加强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和促进港口合法、健康运营,现就加强全区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加强全区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利用1~2年的时间完成对全区未按规定及时竣工验收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进一步规范水运建设市场秩序。

        二、验收项目范围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要求进行竣工验收的已建成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

        三、组织分工

        (一)国务院及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具体负责(2014年交通运输部将国家层面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权限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申请竣工验收前,由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并通过初步验收。

        (二)其他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验收时限

        2013年底前建成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要于2016年3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工作;2014年建成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要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工作;2015年及以后建成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要按规定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二)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辖区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组织管理。

        1.对辖区未按规定及时竣工验收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排查、梳理,督促项目业主成立专门工作组,尽快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前的环保、安全、消防、档案、决算及审计等相关工作,及时进行初步验收。

        2.对于不按要求组织竣工验收工作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不重视竣工验收的,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限制其试运行的措施进行处理。

        3.对于新建成的港口工程项目,要按照相关法规及管理规定要求,从严审核,环境保护、安全和消防设施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试运行和不具备试运行条件的,不得予以试运行;试运行期最多不超过一年。

        (三)自治区港航管理局、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加强督促检查,指导、支持竣工验收相关工作。

        2015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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