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路桥资讯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2015-11-28 
        桂交建管发〔2015〕103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发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桂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八桂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为规范设计变更内部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防范越权审批、规避变更及变更不规范等行为,确保规范、透明、正确开展我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及我厅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了《广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规程》及流程图,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规程

        为规范设计变更内部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防范越权审批、规避变更及变更不规范等行为,确保规范、透明、正确开展我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及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总则

        第一条自治区权限范围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和审批工作遵循因地制宜、充分论证、严格控制和公开透明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建设单位要落实建设主体责任,对设计变更工作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行业管理机构在设计变更工作过程分工负责,按规定开展设计变更工作。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设计变更工作的监管,按规定审批自治区权限范围内较大和重大公路设计变更。

        第三条设计变更的条件和分类按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变更建议的提出

        第四条设计变更建议可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或监理等单位提出并说明变更依据。

        第五条涉及一般变更,由建设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同意变更建议,根据批复情况开展下步变更工作。

        第六条涉及较大和重大变更,由建设单位向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变更建议,经同意后可实施下一步变更设计。

        三、技术经济论证

        第七条建设单位对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议,根据设计变更成因、条件和类别,设计变更的内容、方案等进行技术经济论证,优选出技术经济论证最为优化、合理的设计变更方案。

        第八条较大和重大变更建议原则上应先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由建设单位向原设计审批部门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类别、内容和主要理由。

        (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三)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变更建议进行初步核实,在15个工作日日内回复建设单位是否同意开展下一步变更工作。

        四、审查和批复

        第十条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经建设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设计变更工作,工作流程由建设单位制定,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根据流程规定完成相应工作。

        技术较为复杂的设计变更,建设单位要组织相关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会审,形成会审会议纪要,作为变更依据,列入建设项目变更台帐。

        第十一条经同意的设计变更建议,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组织优化变更设计。

        因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过失引起设计变更并造成重大或较大损失的,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并记入年内信用评级记录。

        第十二条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许可申请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报送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批。报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说明。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第十三条属于自治区权限范围内的设计变更申请,统一在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接收材料。

        第十四条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审查工作应经有关单位、专家会审,设计咨询单位、行业管理机构、概预算调整文件审核单位应提出对较大、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的核审意见。

        建立参与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参与设计变更工作的专家、设计单位人员、咨询单位人员的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审批工作严格按会审意见和咨询意见执行,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内部监管,落实责任,实行部门流转会签,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对在设计变更初审、会审、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及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需要预先实施地表或地质揭示的结构工程(包括隐蔽工程),凡原设计与实际地质条件有差异的,设计单位应根据施工中的地质情况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并可以进行动态设计,及时根据实际地质情况对设计进行修正和调整。

        第十七条对采取动态设计的变更工程,项目法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设计变更管理权限单位。变更工程应在实施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最终的修正施工设计图,并履行报批手续。报批时,尽可能附特殊地质、地形或抢险工程等相关的影像资料

        第十八条严禁越权审批、肢解变更、未批先建、规避变更、虚假变更等行为,或不符合本规程规定,不按规定组织审查审批的,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罚,进行行业通报批评。

        五、后续工作管理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要对隐蔽工程的一般变更以及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地段原地貌、设计变更过程、变更结果等情况进行全过程涵盖拍照,记录留存建档,并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字确认,建立合同段设计变更管理台帐,提交建设单位。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对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每半年将一般变更、较大和重大变更情况报送行业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行业管理机构要加大对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过程的跟踪管理力度,加强与项目业主沟通对接,确认、核实项目业主上报的设计变更完成情况。要结合项目业主设计变更台帐,核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年度信用评价采信依据。

        第二十二条项目设计变更工作实行通报制度。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管理机构汇总的设计变更情况进行全区通报。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权限范围内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

        附件:广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规程流程图

        
Copyright © 2007-2022 cnbridge.cn All Rights Reserved
服务热线:010-64708566 法律顾问:北京君致律师所 陈栋强
ICP经营许可证100299号 京ICP备10020099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3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