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广西水运建设市场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2015-12-24
桂交水运函〔2015〕517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西江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发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4〕113号),结合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桂交水运发〔2014〕120号)要求,为做好2015年度水运建设市场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及对象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区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从业的设计和施工企业。
二、评价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三、评价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2016年1月31日前,各招标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完成对所管辖项目各合同段的水运设计和施工企业的招标行为和履约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人并报所在地市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
(二)2016年2月15日前,各地市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招标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上报的评价结果及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其他信用行为进行初步评价并将初步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人。其中,履约行为评价结果及相关材料报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投标行为、其他信用行为评价结果及相关材料报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
(三)2016年2月29日前,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各地市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评价结果及材料进行收集、审核和汇总,并将汇总的审核评价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广西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四)2016年3月15前,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信用评价的审核和汇总工作,提出综合评价等级评定建议报信用评价领导小组。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我区首次开展的水运建设市场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相关工作。
(二)各地市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知辖区内各水运项目的招标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并督促协调其及时完成相关评价工作。
(三)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加强协调、指导,做好相关答疑及工作衔接。
联系人及电话: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秦勤,0771-2115033,电子邮箱gxjttsyc@163.com;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陈玉琳,0771-4950362;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岑树华,0771-2115330。
2015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