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立长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机制实施办法》解读
2015-02-24
《天津市建立长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
机制实施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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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立长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机制实施办法》(津政办发〔2008〕154号)于2008年12月1日施行,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25号令)要求,有效期5年,需上报市人民政府重新公布,才能续期保留该规范性文件。考虑到154号文是我市治超工作的主要依据之一,该文件确立了区县政府的治超工作责任制,明确了各主要治超责任部门的基本职责,建立了治超长效机制,许多规定无法以其它文件替代,确有必要继续保留。因此,报请市人民政府重新公布实施。
鉴于154号文实施过程中,国家和本市又相继出台了相关治超法律依据,为使154号文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拟对154号文下列条款作出调整:
1、取消了第一条中“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和原交通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的表述,修改为:“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2、将第七条“……要在固定检测站和流动治超点位坚持联合执法运行机制”的表述修改为:“……要在固定检测站和流动治超稽查时实施联合执法运行机制”。
3、在第七条(一)“公路路政部门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要进行科学认定,同时严格实施卸载,消除违法行为”后增加“依法实施处罚的表述。
4、对个别条款的表述进行了文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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