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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城市道路管理办法》释义
2015-02-24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的管理,依法规范城市道路超限运输行为,保证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安全运行,结合当前治超工作实际,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对《天津市超重车辆通过城市桥梁管理办法》(市政公路管[2010]569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出台《天津市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一、修订完善《办法》的必要性

        (一)修订完善《办法》是强化城市道路治超的重要体现

        据有关部门采集的信息表明,中心城区严重超限车辆行驶城市道路现象依然非常严重,这些车辆一般每天晚上十点至转天凌晨行驶在市区城市道路上,严重危及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运行安全,有必要通过法律手段强化城市道路治超监管。

        (二)修订完善《办法》是城市道路治超执法的现实需求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从事超限运输活动,是法律法规确定的应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内,各级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在执法实践中还存在以下三个障碍:一是城市道路超限运输行为的认定标准不完善,目前只有超重车过桥的标准,其他超限运输行为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二是治超执法中的手段和程序不够清晰,对超限运输行为感到难以采取有效措施;三是对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缺乏裁量基准,实际操作中容易造成执法不公。解决上述障碍,需要通过立法手段为治超执法提供法律支撑。

        (三)修订完善《办法》是更好地落实城市道路治超职责的重要保障

        国家和本市的法规、文件都规定了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的治超职责,津政办发[2008]154号文件更是明确要求“市内道桥部门要加大对车货总重超过55吨车辆治理力度”。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选择重要的路段和点位,组织开展了一些治超执法活动,但是在执法实践中面临着拦车、卸载、执法权限等方面的客观困难。在坚持属地政府治超的原则和部门联合治超的背景下,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如何恰当地履行治超工作职责,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迫切需要通过制度安排明确履职方式和具体责任。

        二、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

        这次修订,在原有规范基础上增加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了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履行治超职责的方式和途径

        在《办法》第三条规定,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区县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部门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城市道路治超工作。也就是说,市道桥处和区县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将在区县政府的统一组织下,与其他部门联合开展治超执法工作。

        (二)确定了城市道路的超限认定标准

        在《办法》第二条,从车货外廓尺寸、车货总重、城市道路特殊限制三个方面,确定了城市道路的超限认定标准。该认定标准基本上平移了公路治超中执行的超限认定标准。这个标准,经过了技术部门和科研单位的认真测算和论证,也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的基本精神。

        (三)对城市道路超限审批做出限制

        目前中心城区由市道桥处行使城市道路超限审批职能,其他区县由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分别行使。在审批过程中,是否批准发证,基本上由审批机关根据附表标准自由裁量。为了加强对严重超限行为的控制,本《办法》在第五条规定,对于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货运车辆,除因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确需超限上路行驶的外,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它超限货运车辆办理通行证。

        (四)明确了城市道路治超执法的手段、程序和裁量标准

        在《办法》的第十条至第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在治超执法中的检测、收费、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职权和执法手段,细化了行政裁量标准,规定了听证等执法程序,确保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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