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解读
2015-02-24
《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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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办法》(津政办发〔2013〕55号,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是天津市人民政府为加强治超工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将于2013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责任追究办法》颁布实施的意义
《责任追究办法》在《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实施办法》(津政办发〔2011〕85号)等法律依据确定的治超责任主体及其法定职责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区县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等治超责任主体在治超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超工作职责应当承担的责任,实行责任倒查,加大了对各治超责任主体治超行为的监管力度,确保全市治超工作有效开展。如果说市政府19号令、津政办发[2011]85号文解决的是治超工作谁来做、怎么做的问题,那么《责任追究办法》解决的是不做或者做不好怎么办的问题,《责任追究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者我市治超工作法律依据体系基本完善。
二、什么是《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责任倒查,怎么倒查
《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责任倒查,是指以行政执法部门在治超工作中查获的超限超载车辆为线索,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负有治超工作职责的区县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受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及其相关责任人,倒查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超工作职责的责任。
责任倒查由负有治超工作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倒查车辆非法改装场所、货物装载接收企业、交通运输经营企业(含车主)、途经配货站点、治超点位等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开展责任倒查需要多个职能部门配合的,由同级治超办统一协调。只涉及某一区县内部单位和个人的案件,属于区县管辖案件,由属地区县治超办负责组织协调;涉及市级部门或者跨省区市、跨区县、跨市和区县两级部门的案件,属于市级管辖案件,由市治超办负责组织协调。
三、什么《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如何追究
《责任追究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责任倒查中发现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超工作职责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追究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规定:经调查需要追究责任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追究责任;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启动责任追究程序;需要移送外省区市调查处理的,移送相关省区市办理。对违反《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分别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给予纪律处分。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移交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责任追究办法》明确的责任追究的对象有哪些
依照《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和区县市政公路管理、公安、交通港口、安全生产监管、建设交通、工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经济和信息化、质监等负有治超工作职责的单位和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时,都将成为责任追究的对象。
五、《责任追究办法》共列举了多少种要追究责任的具体情形
《责任追究办法》的主体内容是明确了应当被追究责任的各种情形,《责任追究办法》紧密结合各治超责任主体的法定职责,用了将近四分之三的篇幅,从第五条到第十五条逐一列举了各治超责任主体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具体表现形式,共计28种,为有效开展责任追究奠定了坚实基矗
六、《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追究区县人民政府责任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按照《责任追究办法》出现以下四种情形,应当追究区县人民政府相关责任人责任:一是未健全治超工作机构并配足配齐工作人员的;二是治超工作经费未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或者将治超补助经费挪作他用的;三是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内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得不到有效控制,或者发生重大案情、影响恶劣的;四是对承担治超工作职责的部门报告的治超事项,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追究治超工作部门责任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责任追究办法》规定了五种需要追究治超工作部门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具体情形:第一种是未健全治超工作机构并配足配齐工作人员的;第二种是未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将治超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支出范围,或者将治超补助经费挪作他用的;第三种是未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部门治超工作指导意见、查处标准、执法程序和监管措施的;第四种是对下级部门、单位报告的治超事项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对主办、协办的治超事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第五种是未按照《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要求移送案件、受理并查处移送案件,致使违法者未受到应有法律制裁的。
八、《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有哪些
《责任追究办法》规定了六种追究治超责任的方式,即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给予处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同时规定,上述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九、被追究责任者对责任追究有异议的如何救济
《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治超工作责任追究对象对所追究的责任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复核、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机关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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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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