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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车辆行驶城市道路,事先须办许可手续
2015-02-24 
        【案情简介】

        某工厂在外地定制大型工业锅炉一台,租用大型运输车辆运抵本市,2010年9月8日夜间,在通过八里台立交桥时,由于运载物件超高,造成桥梁顶部设施严重损坏,经桥梁检测机构鉴定,须对桥梁进行补强加固维修,需要费用116000元。市道路管理部门对某工厂依法作出责令缴纳桥梁设施损坏赔偿费116000元、罚款20000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法律评析】

        这是一起因超限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对道路设施造成严重损坏的案件。

        超限车辆行驶城市道路,对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损害有时是破坏性的。城市道路的路面结构、路面承载能力和平整度、粗糙度、桥梁荷载等有限,特别是履带车、铁轮车在柔性路面上行驶时,对其破坏性很强,直接损害道路路面的平整度,要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行。超重车辆超过城市道路的设计承重标准和城市桥梁荷载设计标准,会直接对道路强度和桥梁造成损坏,使路面产生沉陷、断裂等严重病害,甚至造成桥梁坍塌。超长车辆通过城市道路,主要是超长承载物易拖刮路面,对路面平整度造成直接损坏;在通过转弯半径偏小的路口时或通行会车过程中,超长物件易造成道路附属设施的损坏。超高车辆通过道路的人行天桥、箱涵、地下通道时,易造成顶部设施的损坏,严重的甚至会造成桥梁的断裂或坍塌,使交通断行。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城市道路法规对易于造成城市道路设施损坏的各种车辆通行作出了限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而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超限车辆未经许可强行通过城市桥梁,对桥梁的损害已经发生且情节严重,道路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处理处罚是正确的。

        【工作启示】

        1、本案中,某工厂超限车辆未经道路管理部门许可,擅自强行通过,造成公共设施十多万元的经济损失,是应该可以避免的。城市道路、桥梁都有一定的限载标准,这是基本常识;超限车辆行驶城市道路,应当经过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法律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正是由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识的淡薄,在行车过程中疏忽大意,以至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应当引以为戒。

        2、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要加大城市道路管理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醒管理相对人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避免对城市道路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超限车辆行驶城市道路应当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有:(1)确定行驶路线,对限载、限高有明确要求的,应调整路线,不能强行通过;(2)加宽车轮与路面的受力接触面积,减少单位面积承受的重量,避免对路面形成损害;(3)铁轮车、履带车需要在车轮上或路面上加保护垫层;(4)超重车辆通过桥梁,需在桥梁最大荷载允许范围内,加铺硬质垫板,均匀分散桥面受力;(5)超重车辆通过道路或桥梁时,道路管理部门要现场进行通行观测。

        ???3、在城市道路管理实践中,超重车辆通过城市桥梁,因为损害后果可能更严重,管理部门的监管力度比较大,重视程度比较高,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而对于超重、超长车辆行驶城市道路关注度不够,造成路面(特别是设计标准较低的区管道路)、道路附属设施受损严重,在市区大型建筑项目周边道路上表现得特别突出,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并通过立法手段对这一问题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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