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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实施办法》解读
2015-02-24 
        

        ???一、《实施办法》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实施办法》(津政办发【2011】8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治超上位法的有效贯彻和具体落实,是我市继《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市政府令第19号)《天津市建立长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机制实施办法》(津政办发〔2008〕154号)之后又一部重要治超法律依据。《实施办法》的出台,系统完善了本市治超法律体系,具体明确了各级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治超职责、管理依据和管理手段,为依法治超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

        可以说,实施办法全面解决了治超工作“谁去管、依据什么管、怎么管”的问题,巩固了我市确立的“政府负责、部门联合、企业自律、综合治理”的治超工作格局,在治理手段上体现了“行政、经济、科技、法律”手段多管齐下,在治超重点环节上牢牢抓住了“源头、路面、末端”,形成了闭合的管理链条。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是从充分发挥治超合力的角度,对市政公路、公安交管、交通港口、质量监督、国土房管、建设交通、发展改革、经济与信息化以及工商、安监等有关部门在治超管理中的管理对象、管理方式和管理依据逐一作了具体规定。

        二是从填补治理依据空白的角度,增加了对接收非法超限超载货物行为的管理,明确了建设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冶金厂矿等接收货物行为的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监管内容和监管措施。

        三是从改善治超执法环境的角度,加大了对妨碍治超执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拒不接受治超检查、强行闯关、恶意堵路、破坏治超设施、扰乱站区秩序等各种妨碍治超执法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处置措施。

        四是从完善监管机制的角度,增加了通报信息、案件移送、责任倒查等监管和责任追究的规定。

        三、路政治超行政执法的相关规定

        公路路政治超工作主要包括固定站点治超、流动巡查治超、入市口劝返等形式,执法权限包括监督检查、超限认定、卸载超限货物、采取扣车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收取公路损坏赔补偿费等。

        ????四、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的界定

        ??《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除因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确需超限上路行驶的货运车辆外,市政公路、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不得为其他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办理通行许可证件。那么,哪些车辆属于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了三种:(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车货总量55吨以上的车辆,未经依法批准上路行驶的;(二)超过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未经依法批准在有限定标准的道路行驶的;(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非法超限超载行为。

        五、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的认定

        一是采取联合执法方式。《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市政公路、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在固定超限检测站、卸载点和流动巡查中实施联合执法。

        二是实施检测。《实施办法》规定,对涉嫌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负有治超职责的各有关部门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治超执法人员)应当责令其立即停驶,引导该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或者卸载点进行检测;未设检测站、卸载点的地区,治超执法人员应当将该车辆引导至不影响交通秩序的区域停靠后再予查验处理。检测结果与当事人此前接受处罚时的法律文书记载的卸载后车货总重不一致,且超过认定标准的,应依法按照超限超载行为处理。涉嫌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驾驶员拒绝称重检测或者车货总重超过称重设备标定限值以及其他原因无法称重检测的,治超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量尺打方等方法进行检测。

        六、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的处理

        一是卸载。《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对非法超限超载的车辆,责令自行卸载或分载;未按标准卸载的,不得放行。

        违法责任人拒不卸载的,应当强制卸载。卸载、保管等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二是处罚。《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非法超限超载行为一经认定,市政公路执法人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责任企业(含车主)等违法主体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公安交管执法人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车辆驾驶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三是收取赔补偿费。《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第32条第二款:超限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公路管理部门为保障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而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所需费用和公路及其设施损坏赔偿费。

        四是对妨碍治超秩序行为的予以处理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拒不接受治超检查、强行闯关、恶意堵路、破坏治超设施、扰乱站区秩序或者以其他手段妨碍治超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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