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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路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2015-02-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省公路科技进步步伐,加大新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力度,更好地为我省公路建设与养护生产服务,为科技创新工作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省交通厅公路管路局(以下简称“省局”)决定设立公路科技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现制定《辽宁省公路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创新基金是省局用于科研项目研发,加速科研成果转化的专用资金,应做到专户存储、专项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章创新基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三条创新基金来源于省局自筹资金和公路重点工程项目研究试验费等。
第四条创新基金主要用于:
1.新技术研发;
2.试应用项目研究;
3.新技术推广应用;
4.项目后评估;
5.技术革新;
6.技术交流与培训;
7.科技创新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与个人的奖励。
第三章创新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创新基金由省局统一管理使用,遵循的使用原则是:
1.用于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应用前景良好的科研项目的研发、中试和推广费用。
2.用于推广前景良好、经济效益显著的引进项目成果转化费用。
3.用于低碳、节能、环保且不增加公路建设与养护成本的科研项目、成果转化的研发、中试、推广应用费用。
第六条创新基金计划每年下达一次。随科研项目一并下达到各市公路管理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处”)。
各市处应于每年年底前上报次年的科研项目费用计划。经省公路局研究批准后,于次年的3月底前下达当年的科研计划。由于科研项目的特殊性,对于那些确需继续深入研究或当年未完的继研项目,经省公路局研究批准后,增列科研费用的,随当年科研计划一并下达。
第七条各市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自主研发科研项目;引进经济效益显著、技术先进适用的科研成果;为提高生产效率、减轻养护工人的劳动强度而开展的技术革新、改进,省公路局将视情况给予适当的补贴,并随年度科研计划一同下达。
第八条创新基金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扩大其使用范围。
第九条各市处在执行科研计划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年终(或科研项目结题时),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必须编报本项目的经费(包括配套费用)使用报告,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科研项目验收、鉴定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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