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公路检查评比办法
2015-02-24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管理行为,提高农村公路管理水平,推动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建立制约激励机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以《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辽宁省农村公路建设、改造工程管理规定》和《辽宁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等制度、办法为依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乡级和村级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第四条为总结成绩,表彰先进,结合年终检查和日常工作考评,评选全省年度农村公路管理先进市、先进县和先进工作者,并予以表彰奖励。第五条参评单位为省辖十四个市公路管理处,以及管养里程在100公里以上的县(市、区)交通局。第六条评比内容包括综合管理、工程管理、养护管理。第七条农村公路管理先进市、县评选条件:1、按时保质完成了年度农村公路各类计划指标。2、坚决贯彻执行省厅党组和省局制定的关于农村公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制度办法。3、建立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较好地落实了县级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并能有效运行。4、较好地落实了农村公路建设、维修改造和管理养护配套资金。5、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管理规范,指导和监管到位。第八条农村公路管理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1、政治素质高。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理论和业务水平。能够坚决贯彻执行省厅党组和省局制定的关于农村公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制度办法。2、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热爱本职工作,熟练掌握本职岗位业务知识,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敬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和顽强拼搏的作风,对工作认真负责,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落实,圆满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工作业绩突出。3、遵纪守法,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好,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和较好的威信。第九条农村公路管理先进市根据日常考核和定期、不定期检查评定结果由省局确定,先进县(市、区)按照评比办法由市处推荐一至二个先进县(市、区),省局根据全年考评结果确定。农村公路管理先进工作者主要评选农村公路管理工作表现突出的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被评为先进市的市交通局长或主管局长、市公路处处长,先进县的县交通局长直接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其他先进工作者由各市推荐申报。第十条考评采取集中检查与日常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集中检查每年两次,7-8月份进行半年检查,检查分数占全年总评分的30%;11月份进行年终综合检查,检查分数占全年总评分的60%,日常抽查不定期组织,检查分数占全年总评分的10%。第十一条对县(市、区)的检查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检比例为参评单位数的50%。其中,市处推荐1个单位,其余单位随机抽龋每市抽检单位数为:1个县区的必检,2至4个县区的检查2个县区,5至6个县区的检查3个县区,7至8个县区的检查4个县区。检查线路、工程项目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第十二条评比采取千分制考核方式,依据《辽宁省农村公路检查评分标准》,对市处、县(市、区)交通局分别评分,其中市处200分,县(市、区)交通局800分。每市总评分为市处得分与抽查的县(市、区)交通局平均得分合计值。市公路处总得分800分为达标分,800分以下不达标,县(市、区)交通局得分640分为达标分,640分以下不达标。第十三条按照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颁发奖牌,先进工作者颁发证书,并适当给予物质奖励。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