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道路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治理办法》正式施行
2015-06-19
6月12日,《长沙市道路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根据《办法》,湖南省长沙市运管机构对货运源头单位采用定期巡查、抽查等方式,实施货运源头治超。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建立货运源头单位信誉考核档案,货运源头单位发生的超限超载行为将列入信誉考核范围。
《办法》明确,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行为,由公路管理部门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县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乡级政府可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不得影响应急通行,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