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我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6-05-05
桂交运输发〔2016〕51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为做好我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各道路运输经营者、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并准确把握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交办运〔2016〕16号)精神,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做到理解准确,落实到位。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要建立并保管所属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其中运输企业车辆技术档案由车辆所属企业或车队建立和保管;个体运输车辆由经营者自行建立和保管,或由经营者委托车籍地道路运输协会、车籍地承担车辆二级维护的维修企业等专业组织机构代为建立和保管。
车辆技术档案内容应及时进行更新,道路运输企业车辆由企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根据车辆维护和修理、车辆检测和评定的相关材料填注;个体运输车辆由经营者根据车辆维护及修理、车辆检测和评定的相关材料自行填注,或受其委托的道路运输协会、维修企业等专业组织机构代为填注。
道路运输企业、维修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做好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及修理、车辆检测和评定、技术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合理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科学编制车辆维护计划,确保车辆正常维护。车辆二级维护计划,应填注于车辆技术档案中的车辆二级维护记录表,以备对照检查。
四、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据相关标准要求,制定车辆使用技术管理规范,科学设置行车燃料消耗定额、轮胎行驶里程定额、车辆维护与小修费用定额、车辆大修间隔里程定额、发动机大修间隔里程定额、车辆大修费用定额、车辆完好率、车辆技术等级、车辆新度系数、车辆小修频率等车辆经济、技术定额指标并定期考核,提升车辆技术管理水平。
五、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实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出厂合格证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者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的除外)。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前,维修企业必须使用检测设备、仪器进行竣工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签发出厂合格证。
六、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行政审批局要建立并保管运输车辆管理档案。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变更等记录。运输车辆管理档案资料由道路运输车辆经营者申领《道路运输证》或车辆按规定经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后车辆审验时提供,或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数据关联获龋
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履行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监督职责,督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真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监督检查工作。
八、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有关规定,逐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暗访、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九、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实施我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规范我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十、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交综合〔2004〕59号)同时废止。
2016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