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关于印发广西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6-06-07
桂交水运发〔2016〕61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广西海事局局属各单位,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西江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及交通运输部有关全面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的部署要求,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交水发〔2015〕133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16〕308号),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广西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
2016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船舶
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
方案(2015~2020年)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及交通运输部有关全面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的部署要求,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交水发〔2015〕133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16〕308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广西生态文明建设,坚持防治结合、重点突破,政府推动、企业施治,创新驱动、示范带动的原则,依法推进广西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减少污染物排放和强化污染物处置,港航联动,河海并举,标本兼治,协同推进,努力实现广西水运绿色、循环、低碳、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船舶与港口水污染防治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船舶与港口水污染物得到有效防控和科学治理,排放强度明显降低,清洁能源得到推广应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水平与我区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二)具体目标。
到2020年,广西进入珠三角水域的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与2015年相比分别下降65%、20%、30%;广西北部湾港、南宁港、贵港港、梧州港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广西北部湾港、南宁港、贵港港、梧州港100%的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封闭储存。沿海和内河港口、码头、装卸站(以下统称港口)、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具备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接收能力,并做好与城市市政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接收处置。按照新修订的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或处置要求,2020年底前完成现有船舶的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三、主要任务
(一)贯彻实施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污染防治总体要求,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船舶与港口水污染防治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的宣传力度,强化标准约束,做好国家有关船舶与港口水污染防治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
牵头单位: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配合单位: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船检机构,相关港口、航运企业。
(二)持续推进船舶结构调整。
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继续落实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政策和内河船型标准化政策,加快淘汰老旧落后船舶,鼓励节能环保船舶建造和船上污染物储存、处理设备改造,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规范船舶水上拆解行为。
2016年起,禁止内河单壳化学品船舶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我区列入国家“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的西江航运干线、右江、北盘江-红水河,柳江-黔江水域航行。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修订的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2020年底前,完成不符合新修订标准要求的船舶有关设施、设备的配备或改造,对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牵头单位: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配合单位: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船检机构,相关航运企业。
(三)推进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工作。
按照国家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有关要求,加强与商务部门的协调联动,共同把控水上供油质量,积极督促、协调由广西进入相关控制区的船舶,做好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控制工作。
牵头单位: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配合单位: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船检机构,相关航运企业。
(四)积极开展港口作业污染专项治理。
加强港口作业扬尘监管,根据交通运输部新颁布实施的规范标准,2016年底前,开展干散货码头粉尘专项治理行动,全面推进广西北部湾港、南宁港、贵港港、梧州港等主要港口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防风抑尘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督促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争取2017年按规范标准完成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2017年底前,按交通运输部部署稳步推广沿海原油成品油码头的油气回收工作。
牵头单位: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配合单位:相关港口企业。
(五)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建设。
加强港口、船舶修造厂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与所在地城市设施建设规划的衔接。探索建立各地市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新机制,推动港口、船舶修造厂加快建设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污染物的接收设施,做好船港之间、港城之间污染物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满足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需求。
1.沿海方面。2016年11月底前,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会同沿海三市工信、环保、住建、海事等部门完成广西北部湾港(含船舶修造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评估,编制完善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并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核。2016年底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组织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备案。2017年底前,沿海港口码头、船舶修造厂达到建设要求。
牵头单位: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配合单位:北海、钦州、防城港海事局,相关港口企业、船舶修造企业。
2.内河方面。2016年11月底前,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各市工信、环保、住建、海事等部门完成内河港口码头、船舶修造厂等场所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评估,编制完善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并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核。2016年底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组织审核后将南宁港、贵港港、梧州港的方案报交通运输部备案。2020年底前,内河港口码头、船舶修造厂达到建设要求。
牵头单位:相关地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相关地海事局,相关港口企业、船舶修造企业。
(六)积极推进LNG燃料应用。
全面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水运行业应用液化天然气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13〕625号),认真贯彻实施LNG加注设施的相关标准规范体系,统筹LNG加注站点布局规划与建设,有序推进船舶与港口应用LNG试点示范工作,支持LNG燃料动力船舶的建设,加大LNG动力船舶船员培训力度,逐步扩大LNG燃料在水运行业的应用范围,试点推广LNG燃料在港作车船中的应用。
牵头单位: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及海事管理机构,配合单位:各级船检机构,相关港口、航运企业。
(七)大力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
根据交通运输部的部署要求,推动建立船舶使用岸电的供售电机制,降低岸电使用成本,引导靠港船舶使用岸电。积极引导区内港口企业争取并纳入交通运输部的示范项目,开展码头岸电示范项目建设,加快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设备改造。
牵头单位: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配合单位: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相关港口、航运企业。
(八)加强污染物排放监管。
强化监测和监管能力建设,完善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监管机制。建立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加强对船舶防污染设施、污染物偷排漏排行为和船用燃料油质量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2016年,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专项整治,加强海事、港航、环保、城建等部门的联合监管。2017年,按交通运输部要求逐步开展船舶污染物排放监测。
牵头单位: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配合单位: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船检机构,相关港口、航运企业、船舶修造企业。
(九)提升污染防治科技水平。
鼓励企业开展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技术研究,积极争取国家重点专项对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的支持,加强污染防治新技术在水运领域的转化应用。重点开展船舶与港口污染物监管与治理、危险化学品运输泄漏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技术和装备研究。2017年底前,完成船舶化学品污染事故预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技术研究。
牵头单位: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及海事管理机构,配合单位:各级船检机构,相关港口、航运企业。
(十)优化水路运输组织。
优化港口资源配置,拓展港口服务功能,充分发挥水运节能环保比较优势,促进现代物流发展;加快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继续推进集装箱铁水联运、江(河)海直达运输、滚装甩挂运输发展,发挥多种运输方式的组合效率;充分发挥水运主通道作用,提高水水中转比例;引导船舶大型化、标准化和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大力推进西江干线和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船舶船型标准化工作。
牵头单位: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配合单位: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船检机构,相关港口、航运企业。
(十一)提升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统筹水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资源储备和运行维护制度,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改善应急装备,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应急演练,提升油品、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能力。2016年底前,督促港口经营人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港区水环境的应急计划;协调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完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牵头单位: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配合单位: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船检机构,相关港口、航运企业。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层面,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具体负责)、广西海事局牵头,会同工信、环保、住建等部门协同推进相关工作。地市层面,各地市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加强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并会同工信、环保、住建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牵头制定具体推进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建立专门工作机构,加强目标考核,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规划引领。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将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纳入交通运输“十三五”发展规划,并制定本地区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划的约束和引领作用,推动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有序开展。
(三)完善支持政策。在充分利用好中央和地方已有相关资金支持政策的基础上,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政策与资金支持力度,力争建立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引导资金,不断完善其他配套政策和激励措施;协调所在地港航企业结合提质增效升级,加大对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改造、配备的资金投入。
(四)加强协调联动。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探索建立区域、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实现相关建设规划的有效衔接,推进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确保各相关工作顺利推进。
(五)强化信息报送。各地市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尽快明确工作联系人员,于2016年6月10日前将工作联系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科技信息处,余晓明,0771-2115341)、广西海事局(危管防污处,梁宪先,18978899032)。各部门各机构要动态掌握工作实施情况,如有问题和建议,根据管理职责及时向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广西海事局反馈,并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含工作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措施等),于每年底前报送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