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广西港口理货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6-06-24
桂交水运函〔2016〕200号
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有关港口理货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3号),交通运输部将港口理货行政许可事项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承接做好港口理货业务许可工作,规范和维护港口理货市场秩序,现就港口理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主管全区港口理货经营业务许可、管理。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含北海、钦州、防城港三个港口管理分局)负责港口理货经营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业务申报
(一)注册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企业,申请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同时抄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及其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出审核意见。
(二)申请材料严格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3号)等规定执行,具体许可操作规范见附件。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含北海、钦州、防城港三个港口管理分局)应当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港口理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
1.督促港口理货经营人依法、诚信经营,加强港口理货诚信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每年对港口理货企业经营资质条件进行现场年度核验,做好检查记录,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二)港口理货经营人和有关人员要依法、诚信从业,应当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港口理货经营人每年1月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本企业上一年度的理货经营情况报告。
(三)原由交通运输部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到期后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申请换证。
业务联系部门及方式:厅水运管理处,0771-2115033。
附件:1.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操作规范
2.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流程图
3.经营港口理货业务操作指南
4.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申请表
5.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港口理货行政审批下放
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水〔2015〕27号)
2016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