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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关于开展内河港口码头“未批先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016-07-20 
        桂交水运函〔2016〕242号

        南宁、柳州、桂林、梧州、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市交通运输局,南宁、柳州、桂林、梧州、贵港、百色、河池海事局,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西江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内河重点水域港口码头“未批先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16〕48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展内河港口码头“未批先建”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及内容

        在我区内河水域的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内,占用港口岸线但未取得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或已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但未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未通过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已实际开工建设或已建成违规经营的经营性港口码头为本次整治工作范围。

        二、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有效遏制内河港口码头,尤其是危险货物港口码头“未批先建”行为,保障港口工程基础设施和营运安全,促进内河航运健康发展。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整治,严格执法。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强化法治思维,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未批先建”违规行为查处,确保执法依据准确,方法措施到位,敢于碰硬,一抓到底。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之间要建立联动机制,既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又要相互配合、积极联动,同时要积极争取城乡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支持,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结合实际,综合治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统筹考虑港口岸线有序开发和本地经济发展实际需要,把治理内河港口码头“未批先建”与加强岸线保护、规范航运秩序等相结合,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坚决遏制新的“未批先建”项目出现。

        四、工作分工

        (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与广西海事局联合牵头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组织专项督查,督促落实问题整改,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有关问题,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建立长效机制。日常工作由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负责。

        (二)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联合排查未批先建行为,负责“未批先建”港口码头摸底核查分类并填报港口码头“未批先建”情况核查表,督促项目业主按时间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开展“未批先建”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检查及分析总结上报等。

        (三)各“未批先建”项目单位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整改落实工作,完善项目建设有关手续。

        五、工作安排及整改措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6-7月)。

        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部门认真学习贯彻《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内河重点水域港口码头“未批先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16〕487号,此件公开发布)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动员部署,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港口码头“未批先建”专项整治工作。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本次整治工作范围内的“未批先建”港口码头进行摸底核查分类,填写港口码头“未批先建”情况核查表,于2016年7月10前报送至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

        (二)整改落实阶段(2016年8月-2017年4月)。

        对于本次整治工作范围内在建的危险货物港口码头,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项目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在建的其他港口码头(危险货物港口码头除外),如在整改落实阶段结束后仍未完成整改,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项目单位停止建设;已建成违规经营的港口码头,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项目单位立即停止违规经营,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措施禁止船舶靠泊作业。

        “未批先建”的港口码头项目单位应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制订整改工作具体方案,明确整改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限,抓紧完善各有关前置条件及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经整改,项目符合初步设计审批或竣工验收条件,危险货物建设项目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或所在地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1000吨级及以上港口码头项目由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约谈,其余项目由所在地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约谈)。项目单位作出书面检查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可相应补办后续初步设计审批或竣工验收等手续,补办手续不能降低标准。

        (三)督查总结阶段(2017年5-12月)。

        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未批先建”项目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总结整治工作经验和做法,巩固整治工作成效,于2017年6月底前将总结报告报送至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

        六、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要提高对“未批先建”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明确责任分工。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不走过场,确保取得实效。

        二是加强协作,共同整治。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部门等要通力合作,进一步加强建设、使用等重点环节执法力度,督促存在“未批先建”行为的港口码头项目单位认真整改。

        三是提升服务,加强监管。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部门等在办理涉及交通运输部门许可事项或相关手续时,既要依法行政,又要注重改进和优化工作流程,切实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要注重加强水运工程建设法规的宣传,进一步加强监管,巩固整改工作成效,坚决遏制新的“未批先建”项目出现,对新发生的“未批先建”行为,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的基础上,一律公开曝光。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秦勤,0771-2115033;广西海事局,潘小平,0771-5551730;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岑树华,071-2115331,电子邮箱:gxghjjjk@163.com(报送材料时需同时报送电子版,报送后请电话联系确认)。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

        2016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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