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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加快推动实施重要水运航道安全设施保障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6-08-04 
        桂交水运函〔2016〕285号

        南宁、崇左、来宾、河池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

        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实施重要水运航道安全设施保障工程的通知》(交办水函〔2016〕603号)要求,经研究,我厅制订了相关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罗金先0771—2115353、武印娜0771—2115324

        邮箱:bgjhdchd@163.com

        2016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加快推动实施重要水运航道安全设施保障工程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016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安委〔2016〕1号)要求,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实施重要水运航道安全设施保障工程的通知》(交办水函〔2016〕603号),为做好广西航道安全设施保障工作,现结合工作职责,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广西重要航道安全设施全面检查,积极整改薄弱环节,提升安全监管能力,进一步提高广西航道安全设施保障水平,为水运安全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二、工作范围

        包括广西内河Ⅳ级及以上航道和桂林漓江国际旅游航道,其中自治区垂直管理航道978.5公里,地方管理航道692.6公里。

        三、组织落实

        (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广西重要水运航道安全设施保障工作开展情况的领导、协调和监督;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负责指导、检查、总结上报和完善制度;各市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各航道管理局具体落实检查、整改等实施工作。

        1.对航道部门负责设置的航标等助航设施,按照各市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各航道管理局自查、整改,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检查、指导监督,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抽查的方式进行。

        2.对船闸等通航建筑物,桥梁、管线、取水口、码头等与通航有关的设施,以及沉船、沉物等碍航物,其设标及维护保养由运行单位(责任相对人)自查、整改,按各市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各航道管理局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督促限时整改落实,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抽查的方式进行。

        (二)各市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各航道管理局分别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工作小组,并根据本工作方案结合各自管辖实际情况制定详细落实工作方案。每月28日前向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航道管理处上报当月本辖区实施工作总结。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一)第一阶段(2016年8月1日至31日):检查阶段。

        1.各市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各航道管理局对航标等助航设施进行自查和检查,做好记录并收集、整理好资料,按下游至上游顺序建立完善齐全的清单台帐并归档。检查记录内容主要如下:

        一是对负责设置维护的航标等助航设施自查,主要包括航标配布、设标数量及备品、外形尺寸、灯光灯质等技术状况,以及保养更新的情况,存在的薄弱环节。

        二是对船闸等通航建筑物,桥梁、管线、取水口、码头等与通航有关的设施,以及沉船、沉物等碍航物的导助航设施检查,主要包括设施的名称、位置、业主单位、建设时间,标志设置的种类、数量及要求,航标维护的标准和要求,存在的薄弱环节。

        2.各市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各航道管理局对建成使用的航标摇控摇测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航道信息化设施进行检查,加强航标有效监控,提升航道安全设施监管水平。

        3.各市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各航道管理局充分听取航运企业及船舶驾驶人员对航标使用的意见,收集存在的薄弱环节。

        (二)第二阶段(2016年9月1日至11月15日):整改阶段。

        1.各市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各航道管理局针对检查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结合实际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整改。

        一是对负责设置维护的航标等助航设施,制定整改方案,根据检查发现的航标配布薄弱环节,以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为依据,根据通航尺度、水文、地质和地貌条件及时调整,保证通航安全。设标数量及备品不足的,要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合理的及时补充;外形尺寸、灯光灯质等技术状况不满足规范要求的,要及时保养、维修、更新。并在本阶段完成整改工作。

        二是对船闸等通航建筑物,桥梁、管线、取水口、码头等与通航有关的设施,以及沉船、沉物等碍航物,未按规定设置、维护助导航设施,各辖区航道管理机构在9月5日前向业主提出整改通知要求,并督促业主单位在本阶段完成整改工作。

        2.各市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各航道管理局对建成使用的航标摇控摇测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信息化设施检查,存在问题及时维护修复正常。

        (三)第三阶段(2016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总结上报。

        1.由各市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各航道管理局对本辖区重要水运航道安全设施保障工程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于在11月25日前报送到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航道管理处。

        2.由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对广西全区重要水运航道安全设施保障工程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于12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五、落实保障工作

        (一)加强巡查与维护。各市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各航道管理局对桥区、浅区、航道整治建筑物、通航建筑物等重要航段,除了按维护技术规范重点加强航标等设施的巡查、监管和维护,根据日常养护需要配备相应的维护船艇和人员外,还应充分利用建成使用的航标摇控摇测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航道信息化设施,确保航标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二)完善养护制度。一是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开展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航标管理工作规定》工作;二是各辖区航道管理机构完善本单位应急保障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应急抢通能力。

        (三)落实资金保障。一是各市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各航道管理局负责设置维护航标的整改经费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维护经费或基本建设项目解决;二是船闸等通航建筑物,桥梁、管线、取水口、码头等与通航有关的设施,以及沉船、沉物等碍航物的航标设置及维护经费由相关设施的业主或运行单位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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