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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我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违规行为的通报
2016-08-04 
        桂交建管发〔2016〕91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发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各在建公路BOT公司: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违规行为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水函〔2015〕573号)要求,我厅组织开展了全区在建及已交工验收尚未竣工验收的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国省干线公路设计变更违规行为治理工作,发现了部分公路项目存在设计变更违规问题。现在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六寨至河池、宜州至河池、靖西至那坡、桂平至来宾、马山至平果等5条高速公路和G322线苏圩至凭祥公路1个路网项目存在设计变更违规问题。

        (一)六寨至河池高速公路K17+390~K17+600段路基滑移处治增设抗滑桩。

        高速公路K1759+390~K17+600段右侧路基填至94区,路堤及下部土层沿炭质页岩顶面沿途接触带滑移,路基右侧及民房出现凸拱及开裂,建设单位对滑移处治增设46根抗滑桩,变更增加投资约846万元,属于较大变更,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报厅审批程序。

        (二)六寨至河池高速公路南丹互通IK1+353现浇中桥变更为路堤。

        当地村民因民风民俗原因多次阻拦该桥建设,经多次商谈,建设单位最后同意取消IK1+353现浇中桥桥梁变更为填方路堤,并增设1座通道,变更减少投资约362万元,属于较大变更,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报厅审批程序。

        (三)靖西至那坡高速公路K49+642上华中桥设计变更为路基。

        施工单位对岩溶地质的桩基础施工未进行有效预防措施,引起农田灌溉水源污染,当地群众阻拦桥梁施工,建设单位取消原中桥设计,改为增设3座2孔6×4米箱涵和1座1孔6×4米箱涵通道,变更减少投资约480万元,属于较大变更。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报厅审批程序。

        (四)桂平至来宾高速公路K173~K177路段标高调整。

        因路段受库区回水影响,设计单位根据大藤峡水利工程工可批复的水文资料调整了原有洪水位设计,比批复施工图设计提高了0.8米,增加了相应工程量,变更增加投资约568万元,属于较大变更。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报厅审批程序。

        (五)宜州至河池高速公路取消K5+483红星里一号中桥以及K5+910二号中桥。

        原设计宜河路红星里一号中桥跨越一水井和溶洞,由于该溶洞与地下水系连通,桥梁桩基施工导致污染水源,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取消桥梁以保护水井,建设单位同意取消红星里一号中桥及二号中桥设计为路基方案,一号中桥变更增加投资约355万元,二号中桥变更增加投资约208万元,均属于较大变更。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报厅审批程序。

        (六)马山至平果高速公路那厘右江特大桥(平果岸)引桥减跨改路基。

        那厘右江特大桥(平果岸)引桥减跨改路基设计变更减少投资约680万元,属于较大变更。建设单位在我厅认为该设计变更方案理由不充分、设计并未达到优化目的,明确不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工作的情况下,违规擅自实施了变更。

        (七)G322线苏圩至凭祥公路K93+300~K95+400路线改线设计变更。

        按铁路部门要求,建设单位抬高桥梁设计标高,路基路面、涵洞通道及桥梁的工程量发生变更,增加投资80万元。建设单位擅自于2013年10月实施变更,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报批程序。

        二、违规行为责任分析

        (一)建设单位违规管理。

        1.六寨至河池、靖西至那坡等5条高速公路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不规范,违反国家有关设计变更管理规定,造成设计变更未批先建、建成再报和未经批准擅自实施,至今未完成设计变更工作程序。

        2.G322线苏圩至凭祥公路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权限审批、肢解较大和重大变更。

        (二)施工、监理单位违规操作。

        六寨至河池、靖西至那坡等5条高速公路和G322线苏圩至凭祥公路项目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均在设计变更未获得批复、违反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下开展施工和监理工作,违规实施变更工程。(涉及违规的施工和监理单位详见附件)

        (三)设计单位勘察设计深度不足造成设计变更发生。

        宜州至河池高速公路取消K5+483和K5+910等2个中桥变更,主要因设计单位未认真执行国家标准、勘察设计深度不足,导致较大和重大变更发生。

        三、违规行为处理

        根据《广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规定,结合交通运输部及我厅对设计变更违规行为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决定对桂西公路管理局、广西万山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红都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正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千山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桂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6家建设单位予以全区通报批评,责令项目公司立即整改,并将有关整改情况于2016年8月31日前报我厅备案。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我厅将建立设计变更工作督查巡查机制,健全设计变更管理监管工作机制,开展设计变更行为专项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将严肃查处。各公路参建单位要严格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举一反三,及时开展建设过程的自查自纠活动,落实公路设计变更工作管理各项规定。

        (一)建设单位加强设计变更内部管理,落实台帐管理制度,以信用评价为抓手,督促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落实责任,合法合规开展设计变更工作。

        (二)设计单位要认真落实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相关规范和规定,加强勘察等基础性工作,提高设计文件深度,加强后续服务,避免勘察设计引起的较大和重大变更。

        (三)施工单位要认真落实设计变更管理工作规定,完善工作程序,未批复的变更不得实施,实施的变更要按照批复的文件执行。

        (四)监理单位要充分发挥对质量安全的管控作用,规范工作程序,独立开展监理工作,监督及配合施工单位按规定开展设计变更的申请和实施。

        附件: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变更责任表

        2016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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