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七大要点
2016-02-25
近日,交通运输部颁布《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成为我国首部船舶检验方面的部门规章。《规定》对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法定检验、入级检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检验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详细阐述,对于提升船舶检验能力和船舶质量水平、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共8章58条的《规定》有哪些要点?中国交通新闻网记者采访了部海事局船检处相关负责人。
要点1
明晰各方权责
1998年水监体制改革后,作为船舶检验主管机关的船检局的职能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承担。《规定》在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交通运输部、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船舶检验管理的职责。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工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具体统一实施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权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要点2
细化船检业务范围
《规定》明确,船舶检验机构包括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船舶检验机构的设置审批是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考虑到不同船舶检验机构所能从事的检验业务的能力差异,为保证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与其检验能力相适应,保证船舶检验质量,《规定》明确了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
要点3
强化安全“把关”作用
《规定》提出,对一些安全风险较大的环节,进一步明确了检验要求,通过加强船舶检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例如,在需要临时检验的要求中,对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情形进行了细化,增加了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等情形。
考虑到船舶试航时载人较多,需要对其安全条件特别是稳性进行校核检验,《规定》还明确了船舶试航应当取得试航检验证书,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要点4
界定法定和入级检验
针对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在定位、具体含义以及功能上的模糊认识,《规定》予以明确。
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规定》对法定检验的适用船舶、情形予以了明确。
入级检验是指应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自愿申请,按照拟入级的船舶检验机构的入级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进行的检验,并取得入级船舶检验机构的入级标识。根据《船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规定》明确了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以及部分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加入船级,应当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要点5
规定法定检验技术规范
全国性和跨区域的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实施。
由于国家地域辽阔,各地方水域环境不同,船长15米及以下的内河渡船、船长20米以下的普通货船、12人及以下的载客船舶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可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同时,规定了船舶法定技术规范后评估的管理要求。
要点6
明确管理要求
《规定》对船舶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明确要求,包括检验的受理,检验证书签发、注销、撤销要求以及禁止性行为等。同时,对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要求予以了明确。
要点7
探索自贸区入级检验
考虑到国家目前对自贸区在各方面采取了特殊性的政策,船舶登记方面也在探索实施创新制度。为与将来的改革措施相衔接,《规定》在第六条关于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中规定了“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同时在第二十七条中原则性地规定“除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外,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加入船级的,应当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短评】《规定》出台体现法治思维
对于船检行业而言,《规定》的出台让船检工作有了更为有力的抓手,而对于整个交通运输行业来说,则折射出交通运输发展正朝着更为法治化、开放化的方向稳步前行。
《规定》让我们看到,法治思维正逐步贯穿交通运输行业各领域和环节。
《规定》是船检体制改革后交通运输部制定的第一个船舶检验管理规章,这个近二十年磨一剑的《规定》,填补了一直横亘在国家《条例》与部门规章之间的空白,使船检行业的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完善,各种权责关系更加明确,船舶检验将以更加严格化、标准化的服务为水上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规定》让我们感受到,一个交通大国正在以与时俱进、不断探索的精神拓宽对外开放的路径。或许,无论就某艘自贸区登记的具体船舶还是某外籍船检机构而言,《规定》目前的影响和开放程度仍旧有限,但是,可以预见,这一点点的开放必将撬动未来范围更广、程度更深的发展空间,中国的船舶检验已经开始酝酿,并开始准备以主动开放的姿态走出国门,走向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