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路桥资讯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交通运输视频联网联控平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17-05-18 
        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应急平台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现将《广西交通运输视频联网联控平台管理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交通运输视频联网

        联控平台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关于应急平台建设的统一工作部署和规范要求,为加强广西交通运输视频联网联控平台(以下简称“视频联控平台”)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各级视频联控平台的稳定运行,提高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结合广西交通运输工作及视频联控平台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视频联控平台,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直属二层单位及各地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相关企业等相关单位通过图像技术设备开展的视频信息采集、显示、存储、监控和管理的综合系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直属二层单位、各地市交通运输局及交通运输相关企业。

        第二章设备及运行管理

        第四条做好视频联控平台运行的日常检查和定期维护工作、保持平台正常运行。发现问题和故障,应及时解决并做好记录,按季度形成运维报告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第五条视频联控平台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排除故障:1.异常发热;2.有异味;3.有异常噪音;4.监控图像发生异常;5.其他工作异常情况。

        第六条视频联控平台整体掉线或需要停用维修的,须及时形成故障报告(注明预计修复时间)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七条做好视频联控平台数据维护、更新及日常检测工作。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视频联控平台关键配置,不得擅自删改、破坏保存期限内视频信息的原始数据记录。

        第八条应在视频联控平台网络环境中部署安全设备,确保平台数据安全。严禁将视频联控平台接入没有安全保护的网络。

        第三章应用管理

        第九条视频联控平台的信息应当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分级分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依法按程序使用视频联控平台相关信息,严禁随意传播、复制或用于个人目的的查询使用,对涉及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应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相关单位和部门因工作需要调娶复制或查看视频联控平台图像资料,须按程序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各级视频联控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值班、资料管理、安全维护等相关工作制度,根据监看区域范围大小和重要程度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人员,确保视频联控平台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监控室安全管理制度,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落实视频联控平台系统管理员,负责视频联控平台使用权限设置和调整,系统密码应妥善保管,严禁告知无关人员。

        第十五条视频联控平台有关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上岗前须接受必要的岗位培训,熟悉相关管理制度,熟练掌握监控系统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应熟悉掌握相关应急处置预案,能有效应对各类突发状况。

        第十七条坚守工作岗位,严守考勤纪律,做好值班记录。

        第五章责任与考核

        第十八条各级视频联控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应做好平台日常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平台安全、稳定运行,确保平台能将监控信息同步推送至相关视频联控平台。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对视频联控工作建立相关考核制度,并按制度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原则上由上级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对其分平台建设管理单位进行考核,对管理不善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各级视频联控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本单位相应管理办法,并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 2007-2022 cnbridge.cn All Rights Reserved
服务热线:010-64708566 法律顾问:北京君致律师所 陈栋强
ICP经营许可证100299号 京ICP备10020099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3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