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路桥资讯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路政执法现场监控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5-09-09 
        

        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

        为加快路政执法管理信息化建设,规范路政执法行为,我厅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路政执法现场监控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路政执法现场监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区公路路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确保路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区各级路政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路产赔(补)偿等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利用监控设施和具有录音录像功能的执法现场监控装备对执法过程进行记录和对取得资料的保管工作。

        执法现场监控设施,包括路政执法机构在执法场所、公路路况、执法车辆上安装的监控设备。

        执法现场监控装备,包括照相机、便携式录像机、路政通,以及为路政执法人员配备的现场执法记录仪、录音笔等单兵执法记录装备。

        第三条路政执法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安装执法现场监控设施,为执法人员配备单兵执法记录装备。

        第四条路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执法人员使用和管理执法现场监控设施(装备)方面的培训,加强对监控设施、装备的管理和维护,现场执法音像资料和文字资料必须妥善管理,充分发挥执法现场监控设施(装备)的执法监督和证据保存作用。

        第二章执法现场监控设施(装备)使用

        第五条路政执法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现场监控设施(装备)及其记录信息的管理工作,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确保监控设施(装备)处于完好可运行状态。

        第六条路政执法机构安装的执法现场监控设施,应保持24小时正常运行,逐步并入公路路政管理专用网络。

        路政执法机构安装的执法现场监控设施,因技术、设备、天气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要及时向上一级路政管理机构报告,同时联系人员及时维修。未经单位负责人同意,禁止擅自关停执法现场监控设施。

        第七条路政执法人员在以下执法执勤活动时应使用执法现场监控设施(装备),客观、真实地记录执勤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一)日常路政巡查;

        (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办理路产赔(补)偿时的现场取证;

        (三)疏导交通、维护交通秩序;

        (四)调查取证、询问;

        (五)信访接待;

        (六)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

        (七)其他现场执法执勤活动。

        第八条在执法执勤中遇有下列情形可以停止使用路政执法现场监控设施(设备):

        (一)举报人、证人等依法要求停止使用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因天气等自然原因无法使用的;

        (四)其他法定情况不能使用的。

        对上述情况,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执勤结束后24小时内制作工作记录,写明停止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交由本单位执法现场监控设施(装备)和执法信息管理员保存。

        第九条路政执法人员在公路上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现场监控装备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三章监控资料管理

        第十条路政执法机构自行负责存储和保管执法现场监控设施(装备)记录的音像资料。

        第十一条除在固定场所安装的监控设施外,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执勤工作结束后24小时内,将执法车辆监控设施和执法现场监控装备记录的音像资料移交本单位执法信息管理员,执法信息管理员应当在接到移交资料24小时内按照规定分类存储。

        配备路政通的单位,上传信息的规定按照路政通的相关规定操作。

        第十二条路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制定本单位声像资料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现场监控音像资料的保存、借阅、使用情况台帐,未经单位负责人同意,上述音像材料严禁外借、修改或复制。

        第十三条执法现场监控设施(装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作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路产赔(补)偿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现场监控设施(装备)记录的音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存在投诉、信访等特殊情形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路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路政执法人员的;

        (三)路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五条执法记录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由执法执勤路政人员申请,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执法信息管理员提供复制信息,并对资料调取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上级路政执法机构在案件研究、监督检查等工作中,需要调取执法记录音像资料的,资料保存单位应当按规定对资料调取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因工作需要将监控材料移送司法部门的,由市、县级路政执法机构相关人员按程序制作副本提供给司法部门,并视情况及时将有关部分制作光盘留存,做好资料调取情况登记工作。

        第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现场记录音像资料,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路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执法现场监控装备要妥善保管和维护,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使用,严禁将执法装备用于非工作用途。

        第四章监督

        第二十条县级路政执法机构负责人要定期抽检执法现场监控设施(装备)记录的音像资料,并建立检查台帐;市级路政执法机构要定期抽检各县级路政执法机构的执法记录相关音像资料,并建立检查台帐。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已安装执法现场监控设施(装备)的路政执法机构,存在未按本规定正常使用执法现场监控设施(装备)或未按规定保存执法记录音像资料情况的,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具体追责管理办法由自治区级公路管理机构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执法人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情况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 2007-2022 cnbridge.cn All Rights Reserved
服务热线:010-64708566 法律顾问:北京君致律师所 陈栋强
ICP经营许可证100299号 京ICP备10020099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3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