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解读
2015-02-24
在日常生活中,因为井盖丢失或者损坏,危及公众出行安全,甚至造成车辆和行人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井盖虽小,却始终是政府重视、百姓关注的大事。日前,市政府修订并重新公布了《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将于201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加强城市道路管线井的管理,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安全出行需求,始终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努力的目标。早在2006年,我市就为此出台了《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实施五年来,对于强化管线井的管理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与城市管理的要求相比,与社会公众的期待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在管理机制、责任体系、维护标准、监督考核等方面还有待完善。正是总结五年来管线井管理的实践经验和存在问题,市政府这次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对各方主体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这次修订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城市道路管线井的监督管理体制;二是补充了城市道路管线井的管理主体及责任;三是规范了“无主井”的处置措施和程序;四是强化了管线井管理的若干薄弱环节。
三、《办法》确定的管线井的维护管理主体
《办法》这次对管线井的管理维护主体进行了细化,分为四种情形:一是管线井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其产权单位负责。二是共同建设的共用管线井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各产权单位共同负责。三是城市道路范围内广尝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管线井,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属于管线井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协助看管。四是正在建设施工中的管线井,由其建设单位承担在建管线井设施的管护责任。司机或者行人一旦遇到井盖管理问题,可以据此向责任单位交涉,维护自身权益。
四、《办法》对“无主井”的处置作出了制度性安排
规范“无主井”的处置措施和程序,是本次立法的亮点。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因为管理责任不清而互相推诿、老百姓遇到问题投诉无门的情况。针对“无主井”这一管理难题,《办法》强化了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从制度上明确了部门指定、现场确认、公告排查、排除隐患等四项处置措施。
管线井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无法确定的,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或由行业主管部门维护管理。对影响道路使用且无法确定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管线井的维护、管理单位进行确认;无法确认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在管线井现场或公开媒体发布公告,公告期为3个工作日。经公告后仍无法确认管线井维护管理责任单位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按废弃井处置,恢复道路使用功能。处置后出现管线井维护、管理单位并实施挖掘维修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收取道路挖掘修复费。
五、《办法》关于加强管线井日常维护管理的具体要求
管线井管护的基本要求是:管线井井盖、井圈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及城市道路路面高程要求,与路面平顺,与井体连接紧密、稳固,确保行人、车辆通过时无声响、不移位、不损坏;管线井应当标明其使用性质或行业标志,禁止不同类别的管线井井盖相互混用;不符合规定的,由管线井的产权单位负责修复、标明或更换。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办法》规定,由管理维护主体在其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做好四项工作:一是建立档案。管线井产权单位应当建立管线井设施管理档案,并将现有或者新建、改建、废弃管线井设施设置地点、数量等资料按规定期限报送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与城市道路管理部门间实现信息资源无偿共享。二是责任公开。管线井的维护、管理责任信息公开应当采取网上公开或者设置公示雹标志牌等便于公众获知的方式。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维护、管理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范围、养护标准、联系电话和上级监督电话等。三是定期巡视。各管线井的产权单位应当对所属管线井实行定期巡查,发现管线井缺损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性防护措施。四是及时修复。各管线井的产权单位在接到有关通知或举报后,应当在30分钟内到现场,6小时内修复。
上述四项工作要在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会对管线井管理工作情况实施考核。
六、《办法》关于井盖防盗问题的处理
《办法》从把住物资回收环节的角度,对碎、裂、废、旧井盖的处置进行了规范,规定碎、裂、废、旧井盖设施必须由其产权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后交物资回收部门回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或者销售。另外,针对井盖被盗问题,各维护管理单位在实践中想了不少招法,比如从技术上敷设防盗井盖、加大设施巡视频率等,取得一定的效果。除此之外,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维护管理单位、社会公众,一旦发现偷盗井盖行为,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或举报,由公安机关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