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局公路行政执法主体及法律依据
2015-02-24
一、法定主体
黑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局(黑编[2006]23号文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9、《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四条
11、《路政管理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
1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2、《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国道、省道由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具体划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县道由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履行管理、监督职责。
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3、《路政管理规定》第四条: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